【築牢國安防線 釐清法律界定——制訂《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附屬法例之必要性與重要性】
【築牢國安防線 釐清法律界定——制訂《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附屬法例之必要性與重要性】
筆者:路見筆評

日前,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及保安局局長出席立法會聯席會議,介紹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稱《國安條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的建議。此次立法建議的核心,在於釐清及界定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後,相關刑事罪行及其交替控罪將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此舉是特區政府履行維護國家安全憲制責任的又一重要實踐,旨在堵塞法律灰色地帶,確保《香港國安法》在執行層面更具確定性與權威性。
釐清灰色地帶 確保法律實施的確定性
自《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實施以來,香港實現了由亂到治的重大轉折。然而,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執行,而執行的效力取決於條文的清晰度。
在現行法律架構下,除了《香港國安法》規定的四類罪行外,還存在「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但在實際司法實踐中,如何界定某項普通刑事罪行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曾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間。例如,劫獄、製造炸彈或偷竊等行為,本屬一般刑事罪行,但若其背後動機或客觀效果是為了營救國安罪犯或進行恐怖活動,則其性質已發生根本改變。
此次建議訂立的附屬法例,正是為了細化行政長官證明書機制。當行政長官根據事實認定某案件涉及國家安全並發出證明書後,該案即定性為國安案件。這不僅是落實《香港國安法》第47條的應有之義,更是從制度上消除爭議,令執法與司法部門在處理複雜案件時有法可依,增強法律實施的「確定性」。
完善程序細節 杜絕別有用心者鑽法律漏洞
此次附屬法例的一個重要亮點,是明確了「交替控罪」的處理方式。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以「製造炸彈」為例,若被告被控恐怖活動罪,同時設有製造炸彈罪作為交替控罪,即使最終法庭僅裁定較輕的罪名成立,只要行為本質涉及危害國安,其程序仍應適用國安法規範。
在當前複雜的地緣政治環境下,一些反中亂港分子或外部勢力往往利用法律程序作「政治博弈」,試圖通過法律罅逃避應有的法律後果。若不釐清交替控罪的性質,可能會出現「罪行涉及國安,程序卻適用普通刑事案件」的矛盾情況,導致審訊過程出現安全隱患或程序不公。通過附屬法例將其納入統一的國安程序(如由指定法官審理),能有效防範化解潛在的國安風險,確保「全流程」優先適用特殊程序,不給破壞者任何可乘之機。
釐清誤解 完善執行機制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多次強調,今次附屬法例「沒有增加任何新罪行,沒有改變罰則,也沒有增加新的執法權力」。這一點必須向公眾講清講透。
制訂附屬法例的目的不是為了「擴大打擊面」,而是為了「優化執行機制」。對於絕大多數奉公守法的市民而言,日常生活、商業運作及機構活動完全不會受到影響。法律針對的僅是極少數企圖利用普通刑事罪行來掩飾危害國安行為的犯罪分子。這種「與時並進」的修補工作,正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廣大市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香港長治久安的營商環境。
構建滴水不漏的國安屏障
面對當前地緣政治波譎雲詭,外部勢力的干預與滲透從未停止,國安風險依然隱蔽且多變。香港作為國家的「南大門」,必須具備一套高度完善、反應敏捷的法律制度。
此次政府採取「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從速立法,體現了特區政府「早一日得一日」的擔當與效率。這種主動出擊、未雨綢繆的做法,彰顯了行政主導的優勢,也符合香港社會的整體利益。
國安法治的完善,是香港繁榮穩定的基石。此次建議訂立的附屬法例,既體現了對憲制責任的忠誠履行,也體現了對法治精神的嚴謹追求。通過制度化行政長官證明書機制與釐清交替控罪性質,香港將構建起更加嚴密、科學的維護國家安全執行體系。我們呼籲立法會及社會各界全力支持這一立法工作,共同築牢維護國家安全的銅牆鐵壁,讓香港在穩定、法治的軌道上穩步前行!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