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網站

絕密法庭檔案 2025.07.07

實時更新 | 醫院口岸爆炸案第一百二十九日審訊

2025年7月6日

13:45 散庭

12:58 繼續審訊

控方指第六被告知情且參與爆炸案策劃

控方引用錄影會面證據,指第六被告張琸淇知悉並參與串謀。張琸淇承認知悉男友第三被告吳子樂用鑰匙進入宏創方503室,與閉路電視吻合;她曾協助吳子樂包裝硫磺及灰色粉末放入行李箱,聽從其他被告指示。張琸淇透過Telegram群組「九十二籤」得知羅湖站爆炸案目的為逼政府封關,並知悉吳子樂撰寫相關文章及下個目標為關口。她亦知悉炸彈計劃會議、硫磺儲存及眾籌資金來源,確認其Telegram賬戶「大西北騎牛仔」,顯示深入參與爆炸案。

12:27 休庭

11:00 控方引「共謀者原則」指第六被告參與爆炸案

控方引用「共謀者原則」,以Telegram群組訊息及錄影會面證據,指第六被告張琸淇積極參與串謀爆炸案。控方播放張琸淇錄影會面,顯示她能隨時閱覽Telegram內容,並知悉案件詳情,包括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及傷害警方的目的。控方指出,張琸淇具大學學歷及工作經驗,理應可選擇退出群組,卻參與運送爆炸品及會議,而閉路電視亦證實她與男友第三被告吳子樂運送行李箱,顯示其深入串謀。

10:45 繼續審訊

10:16 休庭

09:52 被告角色各異仍屬串謀 控方援引共謀者原則

控方指出,串謀涉及7名被告的犯罪協議及行動意圖,例如何卓為與李嘉濱租用涉案單位、吳子樂購買行李箱且內藏爆炸品、張家俊持有疑似炸彈設計圖及遙控器相關物品、楊怡斯涉將炸彈置於羅湖站車廂等。即使角色輕重有別,如張琸淇僅在Telegram群組發兩則訊息,仍不排除其參與串謀。控方援引「共謀者原則」,指一旦證明某被告參與串謀,其他被告的涉案證據亦可指證該被告。

09:30 控方指三地點均為公共場所 爆炸後果嚴重

控方表示,除周皓文外,其餘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陪審團需獨立考慮每名被告的證據。控方指出,涉案地點明愛醫院屬基建設施、羅湖港鐵站為公共設施、將軍澳尚德停車場為公共場所,皆符合《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定義。爆炸裝置若引爆,可能導致死亡、嚴重傷害或重大財物損失。

控方續指,明愛醫院爆炸案導致冒煙,需疏散人群;羅湖港鐵站案涉及兩個簡易爆炸裝置,若在車廂引爆,將產生濃煙及「人踩人」情況,後果難以預測但極為嚴重;將軍澳案中,被告計劃在尚德停車場外的周梓樂祭壇放置20公斤炸彈,考慮當時社會背景,炸彈除威脅警方外,亦可能對祭祀市民造成無差別傷害。

09:09 開庭,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作結案陳詞

控方強調陪審團必須僅依據庭上證據作出裁決,不應受外界因素影響。本案涉及明愛醫院、羅湖港鐵站及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三宗爆炸案。控方指7名被告串謀策劃爆炸,各人達成犯罪協議並有意付諸行動,雖角色不同,但即使參與程度較輕,亦屬串謀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