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密法庭檔案 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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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時更新 | 醫院口岸爆炸案第一百二十九日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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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休庭
10:45 繼續審訊
10:16 休庭
09:52 被告角色各異仍屬串謀 控方援引共謀者原則
控方指出,串謀涉及7名被告的犯罪協議及行動意圖,例如何卓為與李嘉濱租用涉案單位、吳子樂購買行李箱且內藏爆炸品、張家俊持有疑似炸彈設計圖及遙控器相關物品、楊怡斯涉將炸彈置於羅湖站車廂等。即使角色輕重有別,如張琸淇僅在Telegram群組發兩則訊息,仍不排除其參與串謀。控方援引「共謀者原則」,指一旦證明某被告參與串謀,其他被告的涉案證據亦可指證該被告。
09:30 控方指三地點均為公共場所 爆炸後果嚴重
控方表示,除周皓文外,其餘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陪審團需獨立考慮每名被告的證據。控方指出,涉案地點明愛醫院屬基建設施、羅湖港鐵站為公共設施、將軍澳尚德停車場為公共場所,皆符合《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定義。爆炸裝置若引爆,可能導致死亡、嚴重傷害或重大財物損失。
控方續指,明愛醫院爆炸案導致冒煙,需疏散人群;羅湖港鐵站案涉及兩個簡易爆炸裝置,若在車廂引爆,將產生濃煙及「人踩人」情況,後果難以預測但極為嚴重;將軍澳案中,被告計劃在尚德停車場外的周梓樂祭壇放置20公斤炸彈,考慮當時社會背景,炸彈除威脅警方外,亦可能對祭祀市民造成無差別傷害。
09:09 開庭,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作結案陳詞
控方強調陪審團必須僅依據庭上證據作出裁決,不應受外界因素影響。本案涉及明愛醫院、羅湖港鐵站及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三宗爆炸案。控方指7名被告串謀策劃爆炸,各人達成犯罪協議並有意付諸行動,雖角色不同,但即使參與程度較輕,亦屬串謀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