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凌駕個人權利 集會遊行自由並非絕對】

文章:龔靜儀

· 龔靜儀大律師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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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6日,約 80 名將軍澳居民參加了一次遊行,其主題為反對政府計劃於將軍澳 132 區填海和興建垃圾收集站等厭惡性設施。相信警方是吸收了在2019年多次遊行演變成為暴動的經驗,為了平衡遊行人士與其他人士的權利,便對遊行團體施加了各樣有必要的限制,例如要頸戴號碼咭牌、隊伍須在圍帶範圍內遊行,及最多只准 100 人遊行等。活動翌日,「又要威,又要戴頭盔」的活動召集人竟在一個電台節目大肆批評警方訂立的條款具侮辱性,故無辦法接受,他強調只因留意到居民仍然希望透過遊行表達訴求,所以才最終妥協,並質疑,到底《基本法》當中列明遊行示威的權利,是否已經出現了新的解釋?

自2019年6月份, 即「港版顏色革命」爆發以來, 多次所謂的「和平集會、示威、遊行」,最後都演變成為「暴亂」及反政府活動, 一小撮要求爭取所謂民主、自由、人權的港人,完全漠視大多數香港人對頻密的遊行、示威、集會,甚至暴亂產生厭倦,甚至厭惡。 儘管《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香港居民享有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不過,《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383章)第十七條明確地確認了港人的和平集會權利,但也訂明了這權利不是絕對的,也絕不能凌駕於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衞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

警方在考慮是否批出不反對通知書時,除了考慮主辦單位或申請人的集會權利,當然也要顧及備受這次活動影響的人士(例如附近一帶居民和商戶)的意見及感受; 無庸置疑的,是附近一帶居民及商户有享受寧靜生活及正常營商的權利及自由,故當局絕不能一面倒地只集中維護申請集會人士的所謂和平集會權利,而是要在不同人士的渴求中作出一個適當的平衡。強行將遊行權利無限放大的訴求,只是出於自私自利,兼不顧大局,也是法例絕對不會容許的。合理的附加條件,只是為著顧及其他社會人士的利益及訴求,而不是為了打壓組織或參與集會、示威、遊行等活動的人士。

由於《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是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的規定收納入香港法律,並對附帶及有關的事項作出規定,故《香港人權法》中的所有條款都完全乎合西方民主國家廣泛接受及採納的人權標準。因此,香港跟隨《公約》的內容於1991年6月8日訂立的《香港人權法》,是與國際標準百分百一致的。事實上,《基本法》中訂明的所有個人權利,根本從無改變,也沒有出現過任何新的解釋。自香港回歸以來,不時也有外部勢力及別有用心的人士,以各式各樣、毫無法律理據的藉口,大聲疾呼不同的口號,去抹黑中央及特區政府,企圖達到反中亂港之目的。對於這些完全失實的抹黑,普羅市民宜加警惕及防範,切勿相信。

作者龔靜儀為香港執業大律師、粵港澳大灣區執業律師、華商律師事務所港澳律師執業中心副主任、粵港澳大灣區創新智庫顧問

(本版文章為作者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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