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中的「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檢控時效爭議 

· 龔靜儀大律師專欄,黎智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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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國安法案件在本週一(12月18日)開審後,控辯雙方在法庭上的第一輪「激戰」,便是就「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檢控時效的法律觀點爭議舌劍唇槍。案中被告依次為黎智英、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同被控一項「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24 日,在香港與張劍虹、陳沛敏、羅偉光、林文宗、馮偉光、楊清奇及其他人,一同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

三名國安法官經過兩天的聽取控辯雙方陳詞,便在週二(12月19日) 便將案件押後至本週五(12月22日), 以便法庭可有充分時間去考慮雙方的理據,及就上述法律觀點作出裁定。訂明檢控時候的控罪,一般性質都是較輕微的,旨在為案中的疑犯提供較大的保障,避免他們再案發後過了很長的時間,才被檢控,以致他們在尋找脫罪的證據或證人方面,遇上大困難,從而造成檢控不公。然而,在較嚴重的罪行方面,則會在疑犯的權益與替案件中的受害者或苦主的利益之間作出一個平衡,而不對控罪施加任何檢控時效,以免令法律公義不能夠做到真正彰顯。

黎智英在該案中被控的「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控方是根據《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 第10條將其起訴的。《刑事罪行條例》第11(1)條, 訂明了與以上第10條罪行相關的法律程序如下:「就第10條所定罪行提出的檢控,只可於犯罪後6個月內開始進行。」相對於黎志英在同一宗案件面對的其他控罪,「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無疑比較輕微的一條;第一次定罪可處第二級罰款 (即港幣$5,000元) 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

黎智英與3間蘋果集團旗下公司也同在該案中被控另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24 日,在香港與上述 6 人及其他人,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此外,黎智英在該案也單獨面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及「勾結外國勢力罪」,指他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2 月 15 日,在香港與陳梓華、Mark Herman Simon、李宇軒、劉祖廸及其他人,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另罪則指他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 日,在香港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最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與「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的面對最高刑罰終身監禁相比,「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的首次犯罪最高刑罰只是入獄兩年,罪行性質當然比觸犯《香港國安法》的「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輕微得多。

在庭上,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向3位國安法官陳述,《刑事罪行條例》訂明「只可於犯罪後6個月內」檢控,而條例中的「begun」及「institute」兩個字眼,都是指就罪行提出法庭程序,認為黎智英被帶到庭上正式控告一刻,才算是提出法律程序,因此控方於2021年12月28日才提吿,是已經超出檢控期限4日。至於3間《蘋果》相關公司的法律代表王國豪也表示同意黎智英一方的說法,更指蘋果公司是於2022年2月10日才被正式控告,比黎智英本人被控的時間還遲了2個月。

而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則在庭上指出,同意兩個字眼的意思一樣,但就認為法庭程序何時開始,是視乎「法庭何時收到控方提交的檢控文件」而定,亦即2021年12月13日,故不認同是超出檢控期限。周天行又表示,「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的串謀行為是持續進行,並非針對單一事件,因此要考慮《蘋果日報》於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停刊期間干犯的一連串行為。

就檢控時效的法律爭議,到底三位各安法官的決定是對那一方有利?還是要等待本週五(12月22日),法院頒布裁定。 不管怎樣,即使黎智英能夠在這個法律觀點上贏了一個「小勝仗」,他在往後的審訊裏還要面對3項有機會被判處終身監禁的與「勾結外國勢力」有關的控罪,除非他的法律團隊能夠為他在所有涉及的控罪中均脫罪,否則,他最終只能是「走到廟走不到和尚」!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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