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威力正在全面彰顯 協助潛逃者必受法律制裁

· 龔靜儀大律師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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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於本周三(4月30日)在將軍澳區採取執法行動,首次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90(2)(b)及90(3)條,連同《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拘捕兩名分別35歲及68歲的男子,涉嫌「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有關潛逃者或由有關潛逃者擁有或控制的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這一行動彰顯特區政府捍衛國家安全的堅定決心,同時凸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嚴謹性與執行力,向社會發出明確警示:協助潛逃者將面臨嚴峻法律後果,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被捕兩人為早前被通緝、在美港人組織「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的父親及二哥,涉嫌協助處理郭在港的保單財產。郭鳳儀因2019年「黑暴」期間積極在國際線上策動反中亂港活動,涉嫌干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2023年被通緝,2024年被刊憲列為「指明潛逃者」,現時仍持續在海外煽動外國制裁香港。

《條例》的嚴厲性與精準性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90(2)(b)及90(3)條明確禁止任何人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潛逃者的資金、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違者一經定罪可判監七年。該條文旨在切斷潛逃者的經濟支持,防止其利用在港財產繼續危害國家安全。此次執法行動首次引用該罪名,顯示法律的針對性與高效執行力。條文不僅規範具體行為(如資金轉移),更涵蓋間接協助(如提供便利或利用職權),範圍廣泛,確保無人可鑽法律空子。

在本案中,郭氏家族涉嫌通過保單提取操作,試圖規避對潛逃者的資金限制。郭父向保險公司提交多份聲稱載有其與郭鳳儀簽名的表格,企圖提取保單現金結餘,而郭的二哥在涉案保險公司任職,可能利用其在保險公司的職務便利參與其中。這種行為不僅違反第90(2)(b)及90(3)條,更可能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的串謀罪行,顯示潛逃者及其關聯人士試圖挑戰法律的無知與僥倖。警方的迅速行動,證明《條例》的執法機制高效,情報蒐集與金融監察能力足以應對複雜的操作,確保違法者無處遁形。

法律框架下的震懾效應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與《香港國安法》相輔相成,構成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基石。第90(2)(b)及90(3)條的首次應用,標誌法律框架從針對潛逃者本人的措施(如撤銷護照、禁止不動產交易)擴展至其關聯網絡,形成全方位打擊體系。保安局自2024年12月將郭鳳儀等13人列為「指明潛逃者」並實施限制措施,已有效切斷資金來源,迫使部分逃犯轉趨低調。此次拘捕進一步震懾潛逃者的支持網絡,彰顯「雖遠必誅,違法必究」的法律原則。

從法律觀點,該案的意義不僅在於懲治個別違法行為,更在於確立司法先例。《條例》對「處理潛逃者資金」的定義清晰,刑罰嚴厲,為日後類似案件提供明確指引。同時,案件提醒市民,法律對「明知」協助潛逃者的行為採取零容忍態度,無論行為是否出於親情或經濟 經濟動機,均無法免責。

市民的法律責任:守法護港

奉公守法的市民必須遵守《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不可進行任何形式的違法行為。郭氏家族的案例是一記警鐘:協助潛逃者不僅觸犯重罪,更可能連累家人,破壞個人與家庭的穩定。法律絕不會因親情或無知而寬容,市民必須清楚,任何涉及潛逃者資金的操作(如轉讓資產、代管財產)均可能構成犯罪。

香港自「黑暴」後,依靠《香港國安法》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迅速恢復秩序,經濟穩步復甦。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穩固,北部都會區等項目順利推進,這些成就仰賴法治與國家安全的保障。然而,穩定需全社會共同維護。少數人試圖以「軟對抗」或協助潛逃者挑戰法治,這些行為看似隱秘,實則危害深遠,可能動搖香港的安定根基。

結語:法治不容挑戰,守法義不容辭

是次拘捕,體現了《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法律效力及執法部門的依法執法強大決心。警務處處長周一鳴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是警隊首要任務,國安處的行動證明法律無縫覆蓋網絡與現實,違法者無處可逃。市民應從本案汲取教訓,深刻認識協助潛逃者的法律風險,堅守守法底線,以法治為依歸,拒絕被亂港分子利用。香港的未來,仰賴法治的鞏固與全民的團結。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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