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是否適宜受審的法律規定】

文章:龔靜儀

· 龔靜儀大律師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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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傍晚,在荷里活廣場發生了一宗惨案,引起了全港市民的熱烈關注及討論。根據警方公佈的資料,在事件中,兩名分別26歲及22歲的女子身中多刀,傷重不治,一名39歲男疑兇被捕。疑兇無業,與家人同住,有精神病紀錄,需要定期覆診,當時是單獨犯案,無證據顯示疑兇認識兩名死者。兩名死者是朋友關係,身上有多處刀傷,大量出血,送往聯合醫院搶救,兩人分別於同一天傍晚6時06分和6時47分證實死亡。到底疑兇之擁有精神病紀錄,對案件的審訊程序會有著甚麼影響?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75條,如法庭聽取了兩名或以上註冊精神科醫生的書面或口頭證據,並裁定被告不適宜受審,即會對審訊該名被控人構成禁制。這是刑事司法系統的一項程序保障,旨在保護無法參與訴訟及為自己抗辯的被告,特別是在他們出現精神狀況或患有精神疾病的情況下。基本上,任何人不得因任何刑事指控而受審,除非他在精神上能夠接受公平的審訊。

當法庭正式審理疑兇的案件時,可以先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去了解疑兇的精神狀況及是否適宜答辯,辯方有權傳召證據,去反駁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的內容,例如傳召自己的專家證人。要是法庭最終根據兩名或以上註冊精神科醫生的意見,信納其不適宜受審,則法庭會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5A條進一步調查被告是否作出了被指控的作為或不作為;如果是,法庭會決定適宜作出第76條下哪一項命令處置有關案件。

任何有精神病的被告,即使被法庭裁定不適宜答辯,也不代表他可以完全逃避法律上的懲罰,只要法庭接納控方可以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可以證明到被告曾作出了被指控的作為或不作為,再加上案中的精神科醫生有推薦被告前往小欖監獄接受治療,則被告可以被判接受「醫院令」;最長的「醫院令」,可以是無限期的。 儘管無限期的「醫院令」的而且確是非常重的懲罰,但卻絲毫補償不到案中受害者已失去的寶貴生命,也彌補不到死者家屬的傷痛。

近年,香港社會不時便會出現涉及精神病患者的嚴重傷人甚至殺人事件。荷里活廣場殺人案正響起一個非常重要的警號,社會上有機會像疑兇一樣的「計時炸彈」,根本不知存在着多少!精神病患者對無仇無怨的陌生人施襲,甚至奪取了其他無辜者的生命,實在令人擔心自己身處於公眾場所的人身安全。當務之急,是當局必須多投入資源,加強人手,去跟進有精神病紀錄的患者,對他們提供更加貼身的輔導及跟進; 除了精神病患者本身之外,也要多與其家人聯絡,多了解精神病患者當時的實際情況。對於曾有暴力傾向紀錄的精神病患者,為了保障公眾人士的人身安全,避免類似荷里活廣場襲擊的同類事件再次發生,對這類人士提供更頻密及貼身的專業跟進,例如安排精神科醫生及專業社工多治療接觸、輔導,及關心他們,皆是非常值得考慮的建議。

(本版文章為作者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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