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為什麼會引起憲制危機?

· 趙處機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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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6日,香港立法會迎來一場牽動社會神經的立法議程—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衛動議二讀《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這一法案要求為海外註冊的同性伴侶提供醫療及身後事處理等基本權利,標誌著香港在LGBTQ+權益保障上的關鍵一步。

法案源於2023年10月終審法院對“彩虹行動”成員岑子傑案的裁決:雖然香港無需承認海外同性婚姻,但基於《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4條的私生活保護權,政府有“積極義務”建立替代框架,給予同性伴侶適當權利。

憲制危機的幽靈:司法與立法的潛在衝突

香港立法會作為立法機關,依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擁有“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的職權,而政府則有責任擬定並提出法案。然而當終審法院通過判決要求政府履行“積極義務”時,司法權實質上為立法議程設定了強制性的框架和期限。

特首李家超在草案提交前已明確表態:“終審裁決具法律效力,對政府有約朿力,政府不能違反。”政制局局長曾國衛在二讀發言中更直指核心:“政府絕不能違反法庭裁決,否則就是違反法治,破壞香港的成功基石。”

若立法會未能通過該草案,將觸發三重憲制危機:

- 行政與司法對立:政府因無法履行法院裁決而陷入“違法”狀態;

- 立法權被架空:法院通過判決變相“指令”立法方向,侵蝕立法機關的自主決策空間;

- 法治基石動搖:當司法命令無法通過立法程式落實時,社會對法治有效性的信任將受損。

根據《基本法》設計,當行政長官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特區整體利益時,可將其發回重議。若重選後的立法會仍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原案,行政長官必須簽署,否則須辭職。但此次局面恰好相反—是立法會可能否決政府為履行司法義務而提出的法案,形成罕見的“三角僵局”。

普通法下的權力迷宮:成文法與判例法的優先性之爭

在普通法體系下,香港法院的職能包含解釋法律條文及填補法律空白。終審法院在岑子傑案中,依據人權法案條款推導出“積極義務”,已超越單純的法律解釋,踏入司法造法領域。

這種“法官造法”傳統雖具歷史合理性,但當判例與成文法潛在衝突時,香港的憲制秩序面臨根本性質問:是立法會制定的法例優先,還是終審法院的判例優先?從法理看,終審法院的判例具有最高司法權威,對政府及下級法院具約束力。然而立法會作為民意代表機構,其立法權源於《基本法》的明文授權。當兩者衝突時,香港並無清晰的“衝突解決規則”。

曾國衞在二讀辯論中試圖化解此矛盾:“法院的要求是履行積極義務,讓同性伴侶受法律保護免其私生活受侵擾......至於具體權利制定,法院已明確表明行政及立法機關有彈性的酌情空間。”這一表態暗示政府試圖在司法命令與立法自主權間尋找折中地帶—接受司法設定的框架,但保留具體方案的設計權。

少數法官與多數民意:司法造法的民主赤字難題

終審法院的裁決由三到五名法官作出(通常以多數決生效),而立法會則由90名民選議員組成。當幾名法官通過判決推動社會政策變革時,實質上是將重大價值判斷從民主過程轉移至司法過程。

岑子傑在立法會旁聽時提及:“過往民調有超過六成人支持同志權利。”似乎終院裁決草率地接受了這種所謂“民調”就是主流民意?但草案仍遭遇保守陣營強烈反對,擔心衝擊傳統“一夫一妻、一男一女”婚姻制度。這反映了民意本身的複雜性和多面性。

更深層的問題在於:當司法判決涉及敏感道德或社會議題時,由非民選的法官取代代議機構的決策權,是否符合民主原則?曾國衞在發言中呼籲議員“尊重法治、尊重法院”,但立法會作為民意機關,同樣有責任反映選民的價值取向。

香港立法機關的特權包括“規限某人進入會議廳範圍或在其範圍內的行為”,象徵其自主權。當司法權過度侵入立法空間時,可能削弱代議民主的正當性基礎。

在岑子傑案中,終審法院的裁決可視為對“普遍權利”的宣告——私生活保護權作為普遍原則,要求國家建立承認同性伴侶的框架。而立法會內的爭議則代表“市民社會特殊性”的訴求—宗教團體的家庭觀念、保守群體的價值觀等。

如果我們參考其它普通法國家的先例,由司法推動立法的法官“造法”意願,似乎最終都會成功,例如:

1. 加拿大(2003-2005)

- 司法突破:安大略省上訴法院在Halpern v. Canada中首次裁定禁止同性婚姻違憲,要求省政府立即簽發婚姻證書;

- 立法回應:聯邦政府接受判決邏輯,2005年通過《民事婚姻法》實現全國合法化,成為首個由司法判決直接推動立法變革的普通法國家。

- 借鑒意義:司法系統通過憲法解釋主動填補權利空白,倒逼立法跟進,但可能引發社會反彈。

2. 南非(2005-2006)

- 憲法法院裁決:在Minister of Home Affairs v. Fourie中裁定婚姻定義排斥同性伴侶違反平等權;

- 立法妥協:議會一年內通過《民事結合法》,雖未直接修改婚姻定義,但賦予同性伴侶完全等同的法律地位。

- 特點:法院設定整改期限(一年),立法機關在期限內完成制度設計,避免憲制僵局。

香港會否走上南非模式?

當司法命令與立法意志可能衝突時,最終維繫香港穩定的不是某一機構的絕對權威,而是各權力分支對憲制角色的相互尊重與恪守。正如終審法院前常任及非常任法官列顯論指出:行政機關不是終審法院的奴隸!

隨著草案進入審議,香港正走在法治與民主的鋼絲上。每一步都需在司法原則、民意訴求與國家利益間尋找微妙平衡。這既是對特區治理智慧的考驗,也是對中國主權下“一國兩制”生命力的檢驗。

當立法會議員們投下手中一票時,他們不只決定同性伴侶的權利邊界,更在書寫香港憲制史上關鍵的一頁,關於司法權與立法權如何共處,關於少數人權利與多數人民意如何共存,以及關於法治精神在東方之珠的最終落腳點。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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