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尖紮黃河特大橋事故 「夜間施工」背後的貓膩】
【青海省尖紮黃河特大橋事故 「夜間施工」背後的貓膩】

2025年8月22日淩晨,青海省尖紮黃河特大橋在施工時發生事故。雖然這是一次不幸的事件,在全世界任何國家,包括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或是號稱「馬上成為世界第一」的印度,都不是罕見的工業意外。然而,當這宗意外發生在「基建狂魔」的中國,那就成為輿論焦點,而且媒體報導似乎特別強調「夜間施工」和「趕工期」的質疑性標題。
意外發生的原因仍在調查中,我們無法掌握具體資訊,難以作出判斷,不過筆者留意到在自媒體有頗多帖子都集中在「夜間施工」這環節大做文章,充滿幸災樂禍情緒。不少以「磚家」角度的分析,說是因為趕工,什麼強迫工人半夜加班,所以精神不集中造成意外;半夜偷偷幹活肯定有見不光的勾當等等推斷。
其實夜間施工,在建築工程領域是常有的事,甚至針對一些特定的技術工序,夜間施工是必須的安排。除了較為常見的市內交通繁忙路段,為減少封路造成交通堵塞而選擇半夜進行,還有臨近鐵路幹線的工程,因作業空間與鐵路營運時間有衝突,為保證安全,必須等鐵路運輸停駛後才能進行,這都常見的施工規範。在這次發生意外的黃河特大橋工程,顯然不存在交通問題,那為什麼要選擇夜間施工?那就是一個專業知識的科普問題了。在實例中有很多基建工程,特別是橋樑合龍、鐵路軌道的鎖定、大型混凝土澆築等關鍵工序,會特意選擇在夜間甚至淩晨進行,主要原因就是為了減少溫度變化帶來的熱脹冷縮影響。這主要是出於對工程精度、結構安全性和最終品質的嚴格考量。
熱脹冷縮與工程建設
「熱脹冷縮」確實是許多工程選擇夜間施工的核心原因之一。幾乎所有建築材料都會受溫度影響,其中鋼材對溫度尤為敏感。溫度變化會導致材料發生尺度變化。例如,鋼結構的線膨脹係數約為每攝氏度百萬分之11-13(11-13×10⁻⁶/°C)。這意味著一段100米長的鋼樑,在溫度變化40°C時,其長度變化可達44至52毫米。對於大跨度橋樑(如主跨數百米)來說,晝夜溫差導致的橋身長度變化可達數十甚至二十多釐米。這樣大的尺度變化,若在合龍或對接時控制不當,就會在結構內部產生巨大的額外應力。大型工程往往使用多種材料(如鋼材、混凝土),它們的熱膨脹係數並不相同。溫度變化時,若這些材料的變形不能協調,連接處就可能產生裂縫或破壞。
青海省尖紮黃河特大橋在施工時發生事故,雖然這是一次不幸的事件,但相關解釋提到了選擇淩晨施工的原因:「夜間溫度低,施工環境相對穩定,有利於鋼製品的鎖定,避免出現高溫條件引起過度張拉等問題」。
所以,「基建工程因熱脹冷縮問題而選擇在夜間施工」的說法是有充分科學依據和工程實踐支援的。至於是否因趕工而選擇夜間施工,當然不能排除存在工期的考慮,但從工程管理的邏輯來看,夜間施工與趕進度是沒有因果關係,如果硬要説是施工隊為趕工而冒險開夜班,那就是外行人看熱鬧的説法了。
一次重大工業意外的發生,無論經濟損失,甚至人命損失都都是悲劇,查找原因,客觀判斷責任誰屬,從嚴追責是有關部門必須履行的職責,但像有些媒體刻意誤導輿論,無限放大「夜間施工」的陰謀論,那就不是無知那麽簡單了。
從這次黃河特大橋合龍工業意外,有些輿論的關注點,刻意導向中國建築質量和施工管理態度存在「豆腐渣」工程的印象,是居心可測的軟對抗。有意外的發生就一定有失誤的地方,而國內對工程設計、施工管理、監理、材料質量都是終身追責,落到個人,我們相信最終一定能找出問題所在,嚴格問責。反而在香港許多政府項目,納稅人付出超過內地數倍的工程成本,出了問題卻甚少追究到個人,例如沙中線項目在建設過程中被揭發出剪短鋼筋、擅改設計、鄰近建築沉降超標等一系列嚴重問題。
中科監察主席潘焯鴻作為「吹哨人」,向媒體爆料了這些違規行為,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和政府調查。香港政府為此成立了獨立調查委員會,並花費了巨額公帑(報導稱約9200萬港元)進行調查。然而,事件的處理結果卻令人矚目:總承建商禮頓最終僅因一項「嚴重偏離獲批准圖則」的罪名被罰款4萬港元。儘管事件曝光多年,並且也進行了刑事調查,但至今仍未有明顯的刑事檢控進展。
從沙中線事件的處理來看,香港的專業監管制度在以下幾個方面可能存在改善空間:
1. 法律檢控的力度與效率:對於大型基建專案中可能存在的嚴重違規行為,檢控過程漫長且結果可能未能與事件的嚴重性相匹配。禮頓僅被罰款4萬港元,與事件的嚴重性和造成的社會影響相比,顯得威懾力不足。如何更有效地運用法律工具,追究相關企業和個人的責任,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2. 監管的獨立性與透明度:儘管成立了獨立調查委員會,但有批評指出委員會在調查範圍(例如未涵蓋港鐵的管理制度和合約違規問題)和結論上可能存在局限性。此外,工程監測資料的公開透明度也曾受到質疑(例如土瓜灣站沉降資料一度以「私隱」為由未完全公開)。增強監管過程的獨立性和資訊的透明度,有助於提升公眾信任。
3. 追溯責任的徹底性:沙中線事件距今已有多年,但許多責任問題似乎仍未完全厘清,相關人士的刑事責任追究進展緩慢。確保責任追究的徹底性和持久性,才能形成有效的震懾力。
總而言之,內地通過「工程品質終身責任制」試圖從制度上強化個人責任。而香港近期發生的沙中線事件,則暴露出其在法律追責的力度、效率以及監管體系的透明度等方面可能存在改進空間。有效的工程監管需要嚴格的法律法規、獨立的監管機構、透明的運作流程、有力的執行和問責機制,以及對「吹哨人」的良好保護。無論是內地還是香港,都需要不斷審視和完善自身的制度,以確保公共工程的安全和品質,保障公眾利益!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