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公義」與「裁決公義」在鄭錦滿上訴案的一場角力】
【「程序公義」與「裁決公義」在鄭錦滿上訴案的一場角力】

由於2019年11月的理大衝突事件,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被捕,案件的審訊在區域法院進行,他在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被判入獄3年8個月。鄭錦滿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今年9月5日,高等法院上訴庭頒下判詞,裁定鄭錦滿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判刑;簡單而言,由於原審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在審訊期間主動邀請控方加控鄭錦滿暴動罪,故增加了鄭錦滿的定罪機會,再加上此舉改變了檢控基礎,因而造成不公。
法官在審訊中的角色,正是類似足球比賽中的球證。法官根據法例及案例去處理整個審訊程序,球證則根據比賽規則去維持球賽的秩序。控方和辯方在法庭內的爭辯,是與訟雙方的「單打獨鬥」;在一般情況下,法官不應介入,除非有任何一方在法庭程序上偏離了正確的軌道,又或是法庭需要與訟任何一方甚至雙方去協助澄清法庭一些疑問。如果法庭過份提示控方或辯方去重新釐定或改變其檢控或辯護策略,如此情況便會變成類似球證在足球比賽期間於執法之同時,也穿上其中一方的戰衣去「落場」參與比賽,造成了法官或球證之「角色重疊」,最終引致足球比賽賽果或法庭裁決 之不公。
鄭錦滿本來只面對一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控罪,至控方舉證完畢後之階段,控方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之建議下,才正式申請加控鄭錦滿暴動罪。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向控方作出以上建議,相信初心是純粹為了維護法律公義,以達到「裁決公義」為大前題;眼看當時控方依賴的證據正好鐵證如山地足以支持暴動控罪,及如果控方不針對鄭錦滿加控暴動控罪,鄭錦滿便有機會連已被控的妨礙司法公正控罪也甩掉。依法去定「罪有應得」的被告的罪,是法官的職責,旨在維持社會秩序及法律公義,從而令普羅市民可以在安全的社會及環境安居樂業,不用擔心或恐懼自己的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會受到威脅。最後,鄭錦滿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被判入獄3年8個月; 單就審訊結果而論,的而且確是根據案中證據的考慮及分析而達到了「裁決公義」。
然而法治是香港賴以成功的基石,要令舉世對香港法治有信心,藉此鼓勵外商及國際投資者前來香港營商或投資,在法律體制上,單純的「裁決公義」是不夠的,而是必須輔以「程序公義」。所謂「程序公義」,就是在程序上,必須促使被告擁有獲得公平審訊的機會,從而確保整個審訊過程本身都有着公平、公正的理念。根據普通法原則,「程序公義」之實際操作為「公平的法律程序」,當中包括了刑事檢控的被告可以預先知道控方針對自己的檢控基礎,藉此令被告可以在公平的基礎上去好好預備其辯護策略。
在鄭錦滿的審訊中,控方於舉證完畢後,突如其來地新增一項暴動罪, 絕對是打辯方一個措手不及,甚至因而陣腳大亂,需要大幅調整早已釐定的辯護策略;站在被告的角度,控方這個做法更加是「輸打贏要」,新增控罪也突然將鄭錦滿即時迫入「全方位死角」, 即使鄭錦滿獲准押後案件、獲頒控方向其賠償訟費命令, 再加上獲准重召控方證人以供其盤問,也不能彌補突然在控方舉證完畢後控方新增控罪對其的不公。同樣重要的一點,是控方在這階段的調整檢控策略, 可說是完全是出於外聘檢察官得到主審暫委法官的「啟示」(enlightenment) 才作出的,如此情況就等於與審法官「踏入競技場」( step into the arena);主審暫委法官如此審理案件的做法,的而且確有違「程序公義」。上訴庭之批准鄭錦滿上訴得直,是為出於維護「程序公義」,也是從宏觀角度出發,去維護香港的司法制度,旨在維持國際社會對香港司法的信心。
上訴庭有權在裁定鄭錦滿上訴得直後,也頒令將案件發還區予區域法院,由另外一位法官重審。上訴庭之所以不作發還重審的決定,相是由於鄭錦滿已經服刑完畢。 鄭錦滿是此「技術性脫罪」,儘管可以逃過由於該案的定罪而留有「案底」(即刑事定罪紀錄),但他的而且確已經坐了3年8個月的監,接受了應有的懲罰。鄭錦滿在幸運地得到一個「技術性脱罪」後,仍在其Facebook高調地發帖文指:「欲加之罪,其無辭乎。遲來公義,絕非公義」, 充份反映其由始至終沒有反省過自己的過錯。社會人士尤其是年青人必須認清事實,千萬不要基於鄭錦滿之得以僥倖脫罪,而誤信犯了法可以倚賴「程序公義」去辯護去得到有不用負上刑責的結果!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