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國際法律中心建議高瞻遠矚 |須嚴選入駐法律團體維護國安】

· 龔靜儀大律師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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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在最新一份施政報告提出在國際調解院總部旁邊興建國際法律大樓,這建議實在非常貼合香港特區的實際需要。不管是國家抑或是特區政府,均對於將香港打造成為國際法律中心,寄予厚望;不管是現在還是將來,可以肯定的,是中央及特區政府定會對此積極推出各式各樣的政策及配套配套措施,去予以配合,務求達到最理想的效果。

年,國家一直大力鼓勵內地企業出海發展,而優質法律服務便順利成章地成為支持這些出海企業的後盾,為出海企業保駕護航;在這個背景之下,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制度便應運而生,旨在給機會予擁有內地當局要求的執業經驗的港澳律師透過通過大灣區律師考試,而擁有在灣區九市執業的資格。對同時擁有大灣區執業資格的香港律師來說,由於他們在大陸法及普通法方面的能力也通過了考核,及得到認可,由他們在替出海的內地企業提供法律服務,便最適合不過,而他們也順理成章地為支撑香港成為國際法律中心的中流砥柱。

方面,多年以來,就香港本土而言,針對外地律師的開放規管制度,也與香港的自由貿易政策如出一轍。就事務律師制度而言,海外律師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的要求註冊成外地律師後,便可作為外地法律執業者向香港公眾提供服務。香港律師會設定的門欖,包括申請人必須聲譽良好、在本身的司法管轄區合資格從事法律執業,及已投購專業彌償保險,而彌償的方式及程度也必須類似向香港律師所提供彌償的法定專業彌償計劃;外地律師只可就其本身的司法管轄區之法律或國際法提供意見。一班來自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律師,和本地事務律師及大律師一起提供法律專業服務,任何人也可以在香港聘用到在不同地方擁有執業資格的法律執業者。事實上,海外律師制度正大大地豐富了香港本地可整體提供到涉及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專業服務之內涵,令其更加多元化,特區可提供的法律專業服務定可以肩負起為內地企業之出海去保駕護航之重任。

在灣律師制度及海外律師註冊制度下,香港作為國際法律中心去協助內地企業出海已具初型。另一方面,選址灣仔舊警署的國際調解院總部的改建工程,也早已在本年6月份完工,新一份施政報告也提出在國際調解院總部旁邊興建國際法律大樓;如此建議,完全是高瞻遠矚。正如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於9月27日在一個電台節目表示,他希望大樓匯聚國際及本地的法律組織成為法律地標,同時協助推廣香港作為國際法律中心的地位。

引入客、持平的法律組織入駐國際法律大樓,不管其本身是來自那個國家及地區,也是適當的;然而,那些表面口口聲聲標榜法治,但骨子裏卻別有用心,持有雙重標準,寬己嚴人,並與來自外國、土地的反華勢力一唱一和,甚至一呼百應,去抹黑中央及特區政府,均不該被引入國際法律大樓,而此做法也決非歧視。為了在國安層面維護特區,嚴選入駐大樓的法律組織,是決不能馬虎的!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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