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不是表演平台 任何一方及旁聽者都不可以違規】

· 龔靜儀大律師專欄
Section image

法庭是考慮證據的地方; 對於每位面對刑事檢控的被告, 法庭最後是裁定他們罪名成立,抑或是不成立, 唯一考慮的,就是案中的證據, 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得到控罪的所有元素。因此,與與訟各方在審訊中,應該將焦點集中在案中的證據上。 如果案中有爭議點涉及法律觀點的爭拗,則集中在法律觀點及相關的法例及案例上。

與案件的證據或法律觀點沒有任何直接關係的事情, 與訟各方均不應該在審訊過程當中 提及,甚至大費週章,耗費法庭的寶貴時間在無無謂謂的地方上,只為了別有用心人士達到其目的,例如政治目的。

曾發生過辯方在庭上讀出被告手寫的英文求情信,當中內容指一切源於2019年的反修例運動,當時逾百萬市民走上街頭,和平表達意見,但遺憾聲音未被聽見,最終引發激烈街頭示威。被告也表示希望參選立法會,藉此增加談判力量。當時,主審法官便即時打斷了辯方代表陳詞,並直斥這不是求情信,而是政治宣言法庭之外;法官更直言,如被告喜歡的話,大可以走到街上如此說,但不要在法庭內說這些內容。法官也大義稟言地向被告表示,他大可以不求情,他不一定要求情!

事實上,「法庭不是表演平台,任何一方及旁聽者都不可以違規」。在現實中,將法庭當成表演平台的與訟各方或旁邊者,都是懷著政治目的; 例如藉着在法庭發言的機會,例如在求情陳述的階段,宣揚被告的政治觀點, 在入獄前最後一刻仍發揮自己對社會的影響力,去煽動普羅市民對政府不滿的情緒,從而達到「抽政治油水」之目的。

曾經在香港法庭出現過一種叫「旁聽師」,一班表面上前來旁聽的市民,將反政府的被告打造及奉為「英雄」,用旁聽的方式替他們「打氣」。曾經出現過各式各樣這方面的例子,包括穿上一些印上替被告「打氣」的衣服,甚至當辯方代表或被告在法庭說出政治宣言的時候及之後,他們便在期間及/或最後大聲鼓掌甚至「喝綵」。更甚者,是曾有一班「旁聽師」尾隨控方法律代表進入洗手間,令控方代表對自己的人生安全感到焦慮。如不對旁聽人士在法庭的行為予以充份規管,定會影響法律公義之彰顯。

作為發言者的被告或辯方法律代表與旁聽者之「一唱百和」,情況就等於一班忠實鐵粉去觀看自己偶像的演唱一樣,法庭便淪為「政治舞台」,及頓時變成了一群反中亂港同路人的互相交流兼一起表演之「舞台」! 發言者操控著每位旁聽者的情緒,藉此去維繫著一班同路人去繼續反中亂港之後,再由黃媒將此作廣泛報道,並予以正面甚至高度評價,藉此塗毒公眾。而西方政客及外部勢力便再在國際舞台收事件炒作及抹黑港府。 如此各種不理想情況,絕對不能予以容忍或姑息,及必須歇止。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用規則去限制上述不理想情況之出現或存在,完全是必須的。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web page coun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