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成功落地
香港特區打了漂亮的一仗】
【《國安法》成功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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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9日,黎智英因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成,被判處20年監禁。這是自《2020年全國性法律公布》附表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國安法》」)實施後,香港特區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案件。
《國安法》作為全國性的法律,在香港特區應用。法庭怎樣根據普通法制度及原則處理《國安法》的案件,格外令人註目。
本案中,黎智英被控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第一項控罪」)及兩項違反《國安法》第29(4)條的罪行(「第二及第三項控罪」)。
就第一項控罪,鑑於該等受抨擊的文章以實體版及在網上平臺發布,還有文章的數量、參與發布文章的各方人數,以及罪行持續的時間,法庭裁定有關的串謀屬於最嚴重的級別。法庭採納21個月監禁作為黎智英的量刑起點。
第二及第三項控罪涉及《國安法》第29(4)條的罪行。《國安法》第二十九條的處罰條文訂明:「犯前款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庭認為若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涉及外國實體,一般會被視為較嚴重,理應判處更嚴厲的刑罰。
是否「罪行重大」,不可以靠個人主觀因素決定。在法治社會中,決定是否罪行重大必須有嚴謹及客觀的準則。
為了界定本案是否屬於《國安法》第二十九條所指的「罪行重大」,法庭考慮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馬俊文 一案所列明的眾多因素。本案的相關因素包括:
(a) 犯案的處境,包括當時的社會氣氛;
(b) 犯案的手法,包括所採用的方式、行為、措詞、媒介或平臺;
(c) 犯案的次數、時間的長短和持續性;
(d) 該罪行的規模;
(e) 是否有預謀犯案;若有,預謀的規模和精密程度;
(f) 有否涉及武力或以武力相脅;若有,相關武力或威脅的迫切和嚴重程度;
(g) 涉及的人數;
(h) 請求制裁的目標對象,和對他們的潛在影響;
(i) 是否成功導致外國的制裁,或該等制裁的風險和迫切度;及
(j) 該罪行對香港特區及/或中國帶來的實際或潛在影響。
本案中,有關的串謀不僅經精心策劃,早有預謀而非臨時起意,且利用媒體平臺觸及全球受眾。黎智英在《國安法》實施後,仍繼續從事犯罪活動,操控輿論工具,鼓吹「攬炒」「私了」,公開叫囂「為美國而戰」,配合外部勢力策動「顏色革命」,損害國家根本利益和香港市民福祉。第三項控罪中各方的活動在香港境內和境外進行,相關呼籲確實促成了外國政府對中國及香港官員的制裁,嚴重影響中國及香港特區經濟。且考慮了案發時的社會氣氛及罪行的持續性,法庭認為有關罪行屬「罪行重大」。就第二及第三項控罪中的每項串謀,法庭採納15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有了量刑起點,法庭必須進一步考慮是否有加刑的因素。
黎智英作為案中首腦,長期利用《蘋果日報》勾連外部勢力,可以構成加刑因素。由於主腦往往能調動更多人力和資源,使犯罪活動更系統化、持續化,造成更廣泛的社會危害,法庭在量刑時需要向社會傳遞了清晰訊息:組織和領導犯罪活動必面臨更嚴厲的法律制裁。
法庭將黎智英的量刑起點提高:
(a) 就第一項控罪(煽動刊物罪),在原本21個月的量刑起點上增加至23 個月;及
(b) 就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國安法罪行),在原本15年的量刑起點上加至18 年。
在考慮過黎智英的求情後,法庭接納其高齡、健康狀況及被單獨囚禁等因素加起來,會令其獄中生活比其他囚犯更為艱難。法庭對量刑作出扣減,判黎智英的總刑期為20年監禁。黎智英生於1947年12月8日,今年79歲。他極有可能在獄中終老。
這宗案件在香港法庭審理長達156天。警方呈堂證物多達2222項,文件冊超過8萬頁。法庭裁決理由書也有855頁。過程嚴謹,絕不馬虎。充分體現香港法庭司法獨立,且絕對有能力獨自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彰顯司法公正和法治權威。
同時,香港特區妥善地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製責任,充分反映了香港特區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上,有能力、有決心,依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和活動。
在國家安全層面上,香港特區政府及市民絕對不能鬆懈。捍衛法治精神,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需倚靠香港每一位市民及警方同心協力,才可以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才有保障。共勉之。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