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密法庭檔案 2025.08.19

實時更新 | 醫院口岸爆炸案第一百五十二日審訊

· 醫院口岸爆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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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 繼續審訊

10: 21 休庭

10:10 法官強調第二被告李嘉濱手機發現明愛醫院炸彈未爆炸前相片

於第二被告手機內發現的一張照片,該照片顯示明愛醫院爆炸案發生前嘅炸彈未爆炸狀態。此證據極具重要性,控方提出該照片是從第二被告手機中存儲的試爆片段同其他相關影像之一部分。

法官著陪審團考慮,為何第二被告的手機會存有此未爆炸炸彈的照片。另外根據控方提供閉路電視記錄,顯示第二被告於案發時段進入明愛醫院男廁,隨即發生爆炸,控方指其親自放置炸彈後燒毀衣物以毀滅證據。

09:30 法官解釋「共謀者原則」元素 覆述控方對各被告人提出的獨立證據

法官解釋共謀者原則,針對第一被告至第七被告的串謀罪。指一名共謀者的陳述或行為可用作證據,證明其他共謀者的參與程度、串謀性質及規模,前提是陪審團先憑獨立證據確認串謀存在及各被告參與。獨立證據示例包括:第一被告何卓為簽署503室租約、發送特定Telegram訊息、多次進出503室、涉羅湖爆炸案、巴域街會議、購買硫磺、電話內試爆片段,以及現場發現TATP炸藥等物品;第二被告李嘉濱則包括1008室租約、訊息、進出503及1008室、涉明愛醫院爆炸案、購買煎鍋及玻璃樽、電話試爆影片及爆炸前照片、梅芳街住所簡易爆炸裝置。對於第三被告吳子樂至第七被告何培欣,法官引用Telegram訊息示例,如吳子樂曾發出「個 BOT 無回我 boom」的訊息,強調須先憑獨立證據確認參與,方可應用共謀原則推斷角色。

09:07 開庭

法官引導陪審團,闡述八名被告涉嫌製造炸彈及妨礙司法公正等罪行的相關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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