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密法庭檔案 202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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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時更新 | 醫院口岸爆炸案第一百五十四日審訊

12:15 繼續審訊
11:43 休庭
10:27 繼續審訊,法官闡述第三及第四被告證據引導陪審團
法官闡述第三被告吳子樂被捕後及進行搜查的證人證供。法官提及Telegram群組「夠鐘改名」的訊息,與503室發現物品吻合,如10kg針磅及密實袋。證人警員11632從CCTV辨認第三被告吳子樂,基於面容、口罩有無等特徵。保安員證供顯示吳子樂曾解釋煙霧為「燒燶咗啲嘢食」,與TG訊息一致。法官開始總結第四被告張家俊被捕時控方證的證供。
10:01 休庭
09:41 法官總結第三被告吳子樂於宏創坊503室被拘捕及搜查的證據
刑事情報科證人SO26解釋進入隔壁502室的理由,純屬工作需要,如戰術部署及避免鏡頭直播暴露行動。證人否認辯方指控警方遮蔽閉路電視鏡頭以掩飾插贓或干擾證據,強調目的是防止單位內人士銷毀證據或攻擊警方。法官回顧片段,確認進出502室的均為刑事情報科人員,無涉案調查隊成員。
刑事情報科證人SO29證供描述控制第三被告吳子樂過程,確認上銬及快速搜身後交予調查隊成員,未干擾單位內物品。法官表示,這些證供旨在勾起陪審團記憶,並非逐字重述,若需詳細片段或文件,可向法庭提出。
09:05 開庭,法官繼續引導陪審團
法官闡述控方證人證供,提及多名警員證詞,包括警員11632在處理證物時的程序,例如從梅芳街2C室檢獲的爆炸品、電子火柴及黑色膠紙等物品。法官強調證物鏈的連續性,指出證人確認未有非法干擾證物,並提及從第二被告李嘉濱手機擷取的資料,包括通訊記錄、相片及影片,當中部分內容涉嫌顯示明愛醫院爆炸裝置的爆炸前狀態。法官提醒陪審團考慮這些證據是否支持控方案情,即李嘉濱涉嫌將裝置置於醫院廁所。
法官討論辨認證據,警員11632基於超過20小時的接觸及閉路電視片段辨認第二被告李嘉濱,包括髮型、步姿及衣著特徵。雖然辯方對明愛醫院及宏創坊停車場片段中的人物身份提出爭議,法官建議陪審團參考先前無爭議的片段及辨認指引作出判斷。法官亦提及其他證人,如警署警長黃漢斌,確認拘捕過程未聽聞李嘉濱呼救,並解釋搜查梅芳街1A室的程序,否認有誤導或不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