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密法庭檔案 2026.03.11

· 支聯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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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6 辯方完成陳詞,審訊押後至星期五上午11時進行,法官將裁定案件表證是否成立, 散庭

15:54 繼續審訊

15:37 休庭

15:25 法官駁鄒幸彤稱不清楚被煽惑行為 指控方案情已重申不下八次

鄒幸彤多次質疑控方未有清楚說明被告煽惑他人作出的具體行為是甚麼。她質問若僅是呼籲參加晚會、遊行或參觀紀念館,這些行為如何構成推翻國家根本制度的非法手段。法官李運騰直言控方的案情已重複解釋不下五至八次。李官指出,控方並非指控舉辦燭光晚會本身違法,而是將這些活動視為環境證供及累積效應的一部分。控方的核心指控是,被告自《香港國安法》立法後,透過街站、口號及綱領等一連串宣揚行為,意圖煽惑他人使用非法手段(即違反憲法的行為),以達致推翻中國現行領導體制的根本制度的結果。

15:04 法官斥鄒幸彤言論荒謬

鄒幸彤質疑即使假設憲法第一條關於共產黨領導的規定適用於香港,亦無清晰界線讓市民遵守。鄒幸彤聲稱根本不知道共產黨對港人的領導邊界何在,更以極端例子反問法官。

法官陳仲衡聞言即時打斷,直斥鄒幸彤的陳詞帶有色彩,對其辯護毫無作用,要求她務實一點。法官李運騰亦提出質疑,反問所謂「領導」是否意味著市民需要時時刻刻請示共產黨,認為鄒幸彤的結論荒謬且將例子推得太極端。李官強調,憲法第一條講的是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特徵及禁止破壞該制度,並非規範市民的衣食住行等生活細節,要求鄒幸彤不要將議題扯得太遠。

14:49 鄒幸彤以「安全帶」喻結束非違反 法官指煽惑在於無視權威

鄒幸彤在庭上以「巴士安全帶」作比喻,指反對強制戴安全帶的規定(結束規定),不代表一定會煽惑他人違反規定(不戴安全帶)。同樣道理,以非法手段針對中國現行領導體制的主張不等於煽惑他人違反法律。法官李運騰隨即反駁,指出煽惑罪的重點在於叫人「唔好理政府講咩」,即使行為本身(如自己戴安全帶)看似合法,但若煽惑他人無視政府權威及法律規定,本質上已構成挑戰法治。李官的質疑直指辯方試圖以表面合法的行為掩飾其挑戰政權的意圖。

14:32 繼續審訊

鄒幸彤指控方需證明被煽惑者處於中國共產黨可以合法領導的範圍內,且有具體的領導指示被違反,方能構成煽動非法手段。法官李運騰對此提出質疑,指出《香港國安法》具有域外效力,即使煽惑對象身處外國,若其行為旨在破壞中國根本制度,仍可能構成罪行。李官強調,被煽惑者不一定需要身處中國或受共產黨直接領導,只要其策劃或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依然受到法律制裁。

12:49 休庭

12:40 法官警告鄒幸彤勿用偏激字眼 制止法庭宣洩政治立場

鄒幸彤多次使用激烈的政治語言,如以不雅形容控方立場及共產黨在港地位,並試圖提及歷史事件,質問若執政黨犯罪,人民是否有權結束其領導。法官李運騰及黎婉姬多次截停其發言,嚴正警告鄒幸彤「冇必要使用帶偏僻的字眼」,並強調法庭不是政治表態的場所。李官要求鄒改用中立形容詞,並表明若她繼續講述無關的政治議題,法庭將會終止其發言,重申審訊只處理法律問題。

鄒幸彤在庭上提出「世界上無一條法律能規定自己不能被推翻或結束」的觀點,試圖從哲學層面挑戰控罪基礎。法官李運騰隨即介入,形容這如同「上帝能否舉起一塊重過自己的石頭」般的哲學難題,若糾纏下去只會令審訊兜兜轉轉,永遠得不到答案。李官直言相關議題早前已有辯方大律師提及,隨即叫停鄒幸彤並要求她轉到下一點陳詞。

12:20 法官駁鄒幸彤「人民擁權可推翻制度」論 指憲法規定權力機關為人大

鄒幸彤進行中段陳詞,引用中國《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以此作為人民有權修憲、甚至推翻現有制度的法律基礎。法官陳仲衡隨即反駁,指鄒幸彤引用的條文不完整,忽略了後半部分關於權力行使機關及法律程序的規定。陳官指出,該條文亦列明「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須依照法律規定管理國家事務,並非如辯方所言可隨意繞過人大體制推翻制度。

11:51 繼續審訊

辯方大律師沈士文指法庭不應將支聯會多年來對共產黨的負面評價作為推論其具有顛覆意圖的基礎,強調這些僅屬政治觀點,無關宏旨。法官李運騰對此提出質疑,反駁指控罪元素中的「推翻」及「破壞」本身包含敵對意圖,法庭雖無須判定歷史事件的對錯,但被告長期表現出的敵對態度,是推論其犯罪意圖的重要旁證。李官更一度以謀殺案作類比,指雖然法庭不需理會死者與被告過往恩怨誰是誰非,但雙方的敵對關係往往是證明犯案動機的關鍵證據。

11:14 休庭

11:00 辯方斥控方製「偽議題」 法官反駁總結錯誤

辯方批評控方製造「偽議題」,指控方因支聯會過往從未提及透過修憲等合法途徑爭取綱領,便推論其意圖必然是煽動非法手段,變相將舉證責任倒置。法官陳仲衡隨即打斷,直指辯方的總結錯誤。陳官澄清,控方的案情並非單純指被告「沒有說用合法手段」,而是基於被告人「一切的言行」去推論其手段屬非法。法官李運騰亦補充,控方一直以來的立場是基於證據證明被告煽惑他人進行違憲行為。

10:04 開庭

控辯雙方繼續就《香港國安法》第22條(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詮釋進行中段陳詞,特別涉及國家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別是序言、第1條等關於中國共產黨領導地位及根本制度)的適用、解釋權限及是否需要專家證人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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