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聽證會 2026.04.27

· 宏福苑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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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8 聽證會結束⁠,下一場聽證會將於周四(30日)上什

15:59 時任民政事務總署大埔民政事務專員陳巧敏作供

資深大律師杜淦堃在庭上指出,根據陳巧敏的證人陳述書,大埔民政事務處共收到44宗有關宏福苑的投訴。陳巧敏確認有關數字,並表示在她處理過的單一屋苑個案中,這個投訴數量算多。她解釋,屋苑在進行大維修期間,處理的事務較多,出現投訴亦屬常見。

陳巧敏強調,民政署在處理法團事務時一貫保持中立,其工作主要是協助法團遵守《建築物管理條例》。她指出,大廈管理是業主的權利與義務,無論是承辦商的選擇或工程內容,民政署都會尊重業主的決定,除非程序上違反條例,署方才會作出糾正或提供協助。

區議員角色引爭議 需嚴謹申報利益

聽證會亦關注到區議員在法團事務中的角色。陳巧敏表示,區議員作為地區代表,關注大維修進度並列席會議以獲取第一手資訊,是其工作的一部分。對於區議員在爭議中應否保持中立,陳巧敏認為區議員對地區脈絡有深厚掌握,若在法律框架下就管理崗位或事務提出個人意見或建議,署方會予以尊重。她特別補充,區議員受嚴謹的利益申報機制約束,若在處理大廈管理事務時涉及任何利益衝突,必須作出申報。

授權票集中問題 透露當局正進行法律檢討

針對宏福苑事件中出現大量授權票集中在個別人士手中的情況,陳巧敏解釋,授權票是現行條例下容許業主參與決策的工具,前提是獲取方式必須合法。她指出,若涉及欺詐或騙取授權票,性質嚴重,應轉交警務處跟進。陳巧敏進一步透露,政府目前正與民政事務總署就《建築物管理條例》進行檢討,當中包括研究授權票安排是否過於集中、是否應設立獲取授權票的上限,以及相關會議安排的優化方向。

15:20 聽證會繼續,民政處四度發信催促開會 內容由「勸喻」升格至「嚴厲」

代表委員會的資深大律師杜淦堃就去年業主聯署要求召開特別業主大會一事質詢。柯煒妍證實,民政處早於去年1月至4月期間,因應超過5%業主聯署要求召開大會,先後向時任法團主席鄧國權發出四封勸喻信。

柯在庭上承認,起初發出的信件僅為一般提醒,但由於主席遲遲不履行法定責任,處方在後期的信件中,措辭變得「更詳細及嚴厲」。她透露,鄧國權當時曾給予多個理由解釋為何不開會,包括聲稱因「不在管理處」而沒收到業主的掛號信,隨後又以「農曆新年臨近」以及「難以租借適合場地」為由拖延。

15:10 休庭

14:50 民政事務總署大埔民政事務處聯絡主任(5A)柯煒妍作供

9月會議爆激烈衝突 民政署介入防「流會」

針對屋苑會議的秩序問題,柯煒妍透露,在她列席的六次會議中,以2024年9月6日的會議衝突最為嚴重。當時議程涉及撤換管理委員會,主席鄧國權在晚上約9時35分以「時間有限」為由,突然宣布暫停及延後會議。柯形容當時現場業主情緒非常激動,要求繼續會議。民政事務總署人員隨即主動介入,向在場人士提供條例建議,指出在主席及副主席不在場的情況下可引入條例繼續程序,最終成功令會議完成最後議程。

對於有居民指控區議員列席會議對街坊造成壓力,甚至有「被授權」的質疑,柯煒妍表示,區議員列席民生相關會議屬常見現象,在她出席的會議中未見有區議員對居民施壓或有可疑舉動。

至於授權票的有效性爭議,柯強調民政署的角色是「促進者」及提供條例意見。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授權文書的有效性及簽名真偽,依法由會議主持人(主席)決定。民政署不會主動介入調查個別授權票的真偽,一般會建議不滿的居民提供具體資訊以便轉介相關部門。

14:15 聽證會繼續,⁠ 屋宇署前高級屋宇測量師(屋宇管制)謝錦明作供

獨立審查組(ICU)成員古小平早前的供詞指他在2024年9月巡查宏福苑後,曾口頭諮詢謝錦明的意見,當時謝指若發泡膠僅屬臨時保護性質,則不視為「建築物」,亦無防火物料的要求。謝錦明表示,對該次口頭諮詢「完全無印象」。他強調,若有人就投訴個案諮詢其專業意見,理應提供相片、勘察報告或圖則,但他從未看過有關宏福苑的詳細資料。他直言,古小平在未提供具體背景的情況下套用其意見回覆投訴人,對他並不公平。

謝錦明在庭上透露,他對發泡膠的火警風險有深刻認知。他指出,2017年倫敦格倫費爾大火後,屋宇署曾成立專責隊伍調查香港具有類似鋁質嵌板外牆的大廈,他當時負責搜證並最終發出清拆令。

對於古小平指他曾稱發泡膠封窗無法律限制,謝錦明質疑有關理據極其薄弱,更直言在新聞中看到宏福苑全屋苑窗戶被發泡膠封死、火光熊熊的畫面,從專業角度絕對無法接受「發泡膠無火險要求」的說法。

謝錦明進一步釐清法律觀點。他解釋,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6條,建築工程必須採取適當的防禦措施。他指出,雖然在極少數情況下,如打鑿工程期間短時間、小範圍使用發泡膠板作臨時防護,或可具備彈性處理;但若涉及「大範圍、全棟大廈封死」的做法,他斷言:「這絕對不可能合乎第16條的規定。」謝錦明強調,任何建築條例或作業守則,均沒有列明發泡膠可用於封窗。

12:46 午休

12:32 休庭

12:15 屋宇署擬加強大維修監管:賄賂定罪即除牌、改列一級小型工程需預審

陳健波委員在會上詢問如何防範專業人士與承建商「同流合污」。張玉清回應指出,政府正計劃修改法例提高罰則,並在註冊制度中加入更嚴格要求。她明確表示,如果相關人士根據《防止賄賂條例》被定罪,將會被「即時除牌」。

在強化監管方面,張玉清提出三項重點改革:首先擬將大維修工程升級為「一級小型工程」,要求由認可人士(AP)監管並須預先提交工序圖則供審核;其次,將註冊檢驗人員(RI)的抽查範疇擴展至工程進行中的紀錄及現場核實;最後,擬規定開工紙僅限由業主與主承建商簽署,以透過釐清權責與落實全過程監督,確保工程合規安全。

除了監管改革,陳健波亦促請政府引入新科技取代傳統的大維修模式。他指出,長期架設棚架和棚網對住戶「好唔人道」,建議利用紅外線或無人機等科技不斷確保外牆安全,而非動輒進行大維修。張玉清回應指,政府目前已在執行相關工作,透過無人機快速找出需要維修的樓宇,並積極鼓勵業界利用無人機及紅外線進行測試。

11:40 走火樓梯開「生口」破壞消防裝置 火災後發新指引 釐清「硬指標」

張玉清指出在走火樓梯牆身開設「生口」(臨時出入口)以便工人進出棚架,這種做法破壞了走火樓梯作為「被動消防裝置」的結構,明顯違反《建築物建造規例》第35條(防止火勢蔓延)及第16條。她解釋,走火樓梯應保持暢通無阻,若工人從「生口」跳入樓梯,會對正在逃生的居民造成極大危險。她指出,一般的做法是透過天台或平台進出棚架,在逃生樓梯開口屬極罕見且違法的情況。

杜淦堃提到,屋宇署於今年3月發出新函件,明確禁止在建築物外牆及窗戶鋪設易燃物料。張玉清回應指,雖然這份指引是在火災後發出,但其內容並非新要求,而是旨在「講清楚」大火前已經不被允許的行為。她重申,承建商即使辯稱是「臨時措施」或「方便工人」,亦不能逃避違法責任。

此外,針對獨立審查組(ICU)人員早前在供詞中提到「法定條文未有就發泡膠板作臨時保護有具體標準」的說法,張玉清表示不認同,堅持相關做法已觸犯現有的《建築物建造規例》。

11:30 發泡膠封窗違反《建築物建造規例》

資深大律師杜淦堃在庭上引述相關證供指,宏福苑火災發生時,有單位窗戶被發泡膠板遮蓋。張玉清表示,在她個人的專業認知中,從未見過大維修工程使用發泡膠封窗,亦不認為這是行業慣常做法。她指出,屋宇署在火災後巡查其他大廈,均未發現類似情況。

張玉清強調,根據《建築物建造規例》第16條,承建商必須使用適當的建造方法及預防措施。屋宇署認為,大規模使用發泡膠板封窗屬於不適當工序,違反該條例要求。此外,發泡膠作為易燃物料,亦不符合《消防安全守則》中關於耐火要求的規定。

杜淦堃續指,封窗會阻礙單位的天然通風及採光。張玉清同意此看法,並指根據規例,住宅必須維持採光及望到室外環境,以便火警時觀察外圍情況。她明確表示,若屋宇署在事前接獲投訴或通知,絕對不會批准使用不透光及易燃物料長期封窗,並會採取執法行動。

11:22 聽證會繼續

11:12 休庭

10:58 承認發泡膠封窗屬屋宇署規管 宏福苑由ICU監管

針對火災中出現發泡膠封窗的情況,張玉清承認這涉及保護措施及施工工序,應由屋宇署負責執法。她解釋,雖然屋宇署與消防處在消防裝置監管上有重疊,但發泡膠監管屬屋宇署範疇,故會由署方執法。不過,由於宏福苑屬居屋屋苑,具體的監督工作由房屋局獨立審查組(ICU)負責。張續指,ICU的權力雖來自屋宇署長,但ICU本身無權直接檢控或處分RI/RC,必須在調查完成後交回屋宇署處理。為加強協作,屋宇署已向ICU借調三名高級人員以確保雙方工作標準一致。

張玉清坦承,屋宇署過往在檢視棚網時「主要睇證書」,之前確實沒有進行實地測試。她指出現時測試已有既定標準,署方會留意化驗所是否獲本港互認。

因應宏福苑火災,屋宇署於今年3月發出新指引,建議專業人士在工程前進行風險評估,並建議業主考慮分階段展開維修工程,以降低風險。

10:42 涉事RI曾處理80宗驗樓 署方展開追查
針對宏福苑的RI為鴻毅代表吳躍,承建商為宏業。代表委員會的資深大律師杜淦堃提到,吳躍曾三度申請成為「認可人士(AP)」但前兩次均告失敗,他曾處理80宗強制驗樓,其中30宗出任RI。屋宇署表示,事後已對吳躍經手的其他工程展開調查。

10:30 RI須親身監督關鍵工序 責任不可轉移
張玉清在會上強調,在強制驗樓制度下,只有RI(必須為建築師、工程師或測量師等專業人士)有權進行檢驗及監督修葺。她指出,RI負有最終責任,雖然可以組建團隊協助,但責任不會因團隊而轉移。根據作業守則,RI必須親身到場視察樓宇狀況;在維修階段,RI須每週或每兩週巡查,且在「關鍵環節」如工程開鑿後首次修葺石屎、進行拉脫測試(pull-off test)時,RI必須親身在場監督。就防火安全責任,張玉清指RC(承建商)主要負責地盤管理及提供合規物料,而RI則負有監督責任,需審視工序是否妥當及確認物料符合法例標準。

10:00 聽證會開始,屋宇署助理署長/強制驗樓張玉清女士開始作供

張玉清披露署方因應是次大火事件,正計劃透過修例加強對樓宇維修工程的監管制度,未來部分涉及高風險的維修工程將會「升格」,並引入更嚴謹的第三方監督機制。

張玉清首先解釋了現行的註冊承建商制度。她指出,除了俗稱「大牌」的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RGBC)外,小型工程承建商按工程風險分為三個級別。張證實制度將會迎來重大改變,她表示署方正準備修例,針對部分較特別的維修工程,將其納入「一級小型工程」範疇以強化監督。

根據建議的新制度,相關工程將必須引入第三方監管,並指定由「認可人士」(Authorized Person, AP)擔任監督角色。此外,承建商未來必須向署方提交訂明圖則,詳細說明維修程序及相關的保護措施。張玉清特別強調,與現行部分小型工程只需申報的做法不同,新界別工程在提交圖則後,必須得到屋宇署的許可方可動工,陸啟康法官形容此舉等同將「一般樓宇維修工程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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