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低空經濟發展進程加速|新法例修訂本週五刊憲】
【香港低空經濟發展進程加速|新法例修訂本週五刊憲】

為配合國家整體發展,香港政府近年積極推動低空經濟發展,並致力完善相關法律及監管框架,以促進新興低空經濟技術的應用。運輸及物流局發言人指出,低空經濟的發展不僅有助釋放較重型的小型無人機的潛力,更能推動非傳統航空器的試飛及應用,進一步豐富低空飛行活動的場景與種類。
為實現上述目標,政府提出了一系列法例修訂建議,並定於本週五(5月23日)在憲報刊登有關內容。《2025年小型無人機(修訂)令》及《2025年〈1995年飛航(香港)令〉(修訂)令》將分別針對《小型無人機令》(第448G章)及《1995年飛航(香港)令》(第448C章)進行修改,重點包括擴展小型無人機的規管範圍及促進非傳統航空器的試驗。
根據建議,新法例將增設對重量超過25公斤但不超過150公斤的丙類無人機的規管要求。丙類無人機的操作員須事先獲得民航處的許可,並需購買保險。此外,政府將引入徵收法定費用的規定,包括註冊費用等,以確保監管制度的可持續性。同時,跨境操作小型無人機的人士亦需事先獲批,並妥善保存相關操作資訊至少六個月,以便日後執法之需。
另一方面,《1995年飛航(香港)令》的修訂建議將在第448C章下新增條文,賦權行政長官在指明條件下批准非傳統航空器的試驗,從而為相關技術創新提供更多機遇。
上述法例修訂建議將於5月28日提交立法會審議,目標於今年7月18日正式生效。政府表示,這些修訂不僅對香港低空經濟的發展至關重要,更是鞏固香港作為國際航空樞紐地位的重要一步。
對於這些法例修訂,業界普遍表示歡迎,認為其將為低空經濟技術的發展提供清晰的指導方向及法律保障,進一步促進創新及經濟增長。然而,也有聲音呼籲政府在推行相關政策時,需平衡發展與監管,確保公眾安全與私隱不受影響。
低空經濟的發展在全球範圍內已成為新興趨勢,而香港作為國際大都會,具備獨特的地理及經濟優勢,未來在這一領域的表現備受關注。隨著相關法例的推進及完善,香港低空經濟的藍圖正逐步展開,令人期待。
相關條例重點
推動低空經濟發展的法例修訂建議將於星期五(五月二十三日)刊登憲報,以修訂《小型無人機令》(第448G章)及《1995年飛航(香港)令》(第448C章)。
《2025年小型無人機(修訂)令》旨在擴闊現行規管制度,以涵蓋重量超過25公斤但不超過150公斤的小型無人機。主要修訂建議包括:
(1)增設丙類無人機(即重量超過25公斤但不超過150公斤者);
(2)要求操作丙類無人機的人士必須事先獲得民航處許可;
(3)對丙類無人機實施保險規定;
(4)允許按收回全部成本原則徵收法定費用(例如丙類無人機的註冊費);
(5)要求進行跨境小型無人機操作的人士,不論小型無人機的重量,均須事先獲民航處許可;及
(6)要求依據民航處事先許可操作的小型無人機,其相關資訊須備存六個月,及須可在香港獲取,以便執法。
另一方面,《2025年〈1995年飛航(香港)令〉(修訂)令》旨在促進各類非傳統航空器在香港的試驗。運輸及物流局建議在第448C章下新增條文,賦權行政長官在指明條件下批准進行非傳統航空器的試驗。
運輸及物流局發言人表示:「為配合國家整體發展,政府一直積極推動各項措施,以促進香港的低空經濟發展。當中,為新興的低空經濟技術建立完善的法律及監管框架至為重要。今次法例修訂建議可釋放較重型的小型無人機的潛力,並促進非傳統航空器的試飛,從而拓展及豐富各類低空飛行活動的應用場景。」
「長遠而言,政府亦正在研究一套新的專用法例,以規管各類型非傳統航空器。」發言人補充。
修訂令將於五月二十八日提交立法會。視乎立法會的審議,修訂令目標於七月十八日開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