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熙怡突開腔評擊《香港國安法》|所持理由絕不正確兼有違事實】
【何熙怡突開腔評擊《香港國安法》|所持理由絕不正確兼有違事實】

於2021年不續任的前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何熙怡(Brenda Hale)日前在接受訪問期間,竟首度開腔表示其當天之所以決定不續任,原因是《香港國安法》;她更又形容愈來愈認為不續任是正確決定,而此乃由於《香港國安法》已凌駕《基本法》。儘管何熙怡於2018年獲委任為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但她實際上卻從未參予過任何案件的審理;至2021年6月,她向司法機構表示因私人原因於當時任期屆滿後將不續任。鐵一般的事實,是其當天所述不續任之原因,與其現時的說法百分百是截然不同!
回想何熙怡當天獲司法機構委任時,曾在香港社會引起風波,因她在英國國內擔任法官期間,曾作出支持同性婚姻的裁決,故部份立法會議員提出質疑,擔心其在涉及性小眾的案件中有偏頗。何熙怡另一個特點,就是學者出身,她曾在曼徹斯特大學任教法律18年,這是十分罕見,此乃由於英國法官差不多全部都是有大量上庭打官司經驗的執業大律師,而何熙怡只是考取了大律師的資格,雖然她享有御用大律師的銜頭,但只是曾經短暫執業,故嚴格來說,所有人均不會視她為曾擔任執業大律師。缺乏實際的執業經驗,有很大的機會令何熙怡在檢視案件時,主要是從學術的角度去出發,而令其決定或裁決脫離現實。
何熙怡本身是家事法專家,她在英國的法律委員會主要處理家事法,例如放寬離婚的限制等等;早於1990年代,她便曾被《每日郵報》批評為破壞了婚姻制度。值得注意的幾方面,首先是其專業範疇是在家事法,而不在《憲法》或《國安法》等涉及維護國家安全範疇的法律。其次,在她的個人價值觀,個人權利和自由往往被放至無限大,她近日對《香港國安法》的批評,完全漠視了個人權利和自由是絕不能凌駕於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之上。其次,根據國際社會認可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個人權利和自由決非絕對,以當中的第十九條為例,已訂明了:
「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甲) 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
(乙) 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事實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383章)第十六條的字眼與以上《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完全一樣;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正是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的規定收納入香港法律,並對附帶及有關連的事項作出規定。家事法專家何熙怡今時今日批評《香港國安法》的失實言論,充分反映其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範疇的法律缺乏正確形式,香港人可依法享有的個人權利及自由標準完全是與國際認可標準接軌的。
何熙怡如今之針對《香港國安法》突然發聲,背後明顯地是有著政治動機及目的;從其發表的言論所見,完全是與一大班西方政客及外部勢力背後資助及控制的所謂獨立機構或組織,在多年以來始起彼落地互相呼應著並以歪理及失實言論如出一轍,旨在抹黑中央及特區政府,從而達到反華之目的。一位於從前曾經是德高望重、備受尊崇的退休法官,現在竟淪落為政治棋子,充分反映了在西方國家,不少所謂的知識分子,往往也只是政治先行、立場先行,也不管是非黑白,並只懂以自己國家的利益為依歸。何熙怡4年前之拒絕續任,其實是香港司法界及港人的幸運,特區的法律公義絕不能被這種有既定立場的法官所操控及敗壞。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