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錯不是大曬 江議員責任豈能一筆勾銷】
【認錯不是大曬 江議員責任豈能一筆勾銷】
筆者:衆院長

強制巴士乘客佩戴安全帶的附屬法例,實施僅六日便因「法律條文未能反映立法原意」而被緊急暫緩撤回,事件在社會各界升温發酵。律師江玉歡在法例生效後,翻查條文指出疑點,惟江乃有份參與審議條例的前立法會議員,被外界質疑審議過程中「發雞盲」。江玉歡雖口頭認錯,其連番辯解卻處處流露卸責之嫌,實在難以令人信服。
江玉歡在商台節目中表示,她作為審議法案的議員之一,「低估了條例對市民造成的不便,以及其罰則嚴重性」,並稱「我承認責任,係有錯嘅」。認錯固然是態度,但認錯不是大曬。問題在於,她一邊認錯,一邊又極力為自己開脫。她強調去年九月十八日立法會審議時,政府文件及官員講解均指規例只適用於「指明日期或該日期後登記的每一部」巴士,即只涵蓋新車,藉此否認議員「發雞盲」之說。她更指附屬法例呈上立法會省覽時已是去年九月,立法會須在二十八天內完成程序,加上十月休會,委員會成員沒有太多時間處理,而附例的刊憲時間、開會節數及日期亦非個別議員能決定。換言之,她把責任歸咎於時間不足、程序安排以至制度限制,言下之意就是:這不全是我的錯。
然而,時間不足從來不應成為審議馬虎的擋箭牌。立法會議員的核心職責,正是在法案審議階段嚴格把關,確保條文與政策原意一致,並充分評估對公眾的實際影響。根據報道,政府立法原意是將佩戴安全帶的要求涵蓋至所有車輛座位,但最終條文卻只適用於今年一月二十五日或之後首次登記的巴士。如此重大的落差,豈是「時間不夠」四字便可輕輕帶過?江玉歡本身具有律師資格,作為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中唯一的法律專業人士,理應對條文用字具備比一般議員更高的敏銳度。社會翻查議會紀錄發現,她於會上並未就條例執行層面的細節、乘客與車輛界定、現場執法難度等提出具體質詢或建議,事後才聲稱「早已關注」,難免被視為馬後炮。
更值得深思的是,江玉歡口中所謂的認錯,僅止於承認「低估影響」,卻未觸及最根本的問題——她有否盡到議員的把關職責。以「新舊巴士年限」劃分安全帶規定,表面上屬合理過渡安排,但若未充分評估市民及前線如何辨識、執法部門如何配套,勢必造成混亂。而這些正是議員在審議階段應該預見並提出的問題。
事件亦折射出一個更深層的問題。據建制中人指出,現時議會內能夠就法律條文協助政府把關的議員實在不多。江玉歡作為少數具備法律背景的議員,本應在審議中發揮更大作用,為政策補台。夏寶龍主任早前明確提出,香港需落實行政主導,立法會應善用「補台」精神,於立法把關階段協助完善政策。今次事件恰恰說明,部分議員在審議過程中未能切實履行「多補台、善監督」的角色,以致政策出台即觸礁,市民受困擾,政府公信力受損。
耐人尋味的是,江玉歡卸任立法會議員後,隨即接手商台皇牌節目《光明頂》時段,轉型為時事節目主持人,以評論員身份對政府施政品頭論足。昔日在議會內未能盡責把關,今日卻在大氣電波中指點江山,前後落差之大,難免令人感到諷刺。批評政府固然是言論自由,但若連自己在任時的監督責任也未能交代清楚,又憑什麼站在道德高地審視他人?
歸根結柢,立法會議員肩負監督與完善政策的重任,審議法案是最關鍵的把關環節,而非走過場的橡皮圖章。今次事件既有違政府立法原意,亦暴露議員職能的嚴重不足,社會理應追究到底,絕不能讓一句「我係錯嘅」便輕輕揭過。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