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江祥發涉嫌騙貸案去分析其誠信破滅及因而招致的法律責任】

· 龔靜儀大律師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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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14日),執法部門拘捕了曾活躍於屋苑法團事務的江祥發及其妻子,指其涉嫌利用「藝鍶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詐騙政府「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計劃」。此案不僅是一宗單純的金融詐騙指控,更反映在當下社會中,部分人士如何透過「政治包裝」去掩飾個人誠信破產,並挑戰法律底線。筆者茲從法律專業角度,去拆解其涉嫌違法的行為細節,並結合相關法例與案例,探討誠信在社會契約中的核心價值。

根據現有資料,江氏涉嫌於 2022 年先後兩次向銀行提交虛假資料,虛報公司在 2020 年初的營業額。其核心手法是將「股東注資」入數紀錄偽造成「生意收入」,營造出公司營收因疫情大幅受損的假象,從而騙取公帑。

在法律層面上,這種行為首要涉及的是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16A 條「欺詐罪」,該條訂明任何人藉任何欺詐手段,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行為,導致該人以外的人獲得利益,或導致他人蒙受不利,即屬犯罪。江氏涉嫌將非營運性質的資金注資偽裝成為營業收入,在本質上是「虛假陳述」(False Representation)。一旦法庭信纳控方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得到被告具有不誠實意圖,且銀行是基於該虛假陳述而批出貸款,及被告此舉導致了自己或第三方得利,或導致了他人蒙受損失,則欺詐罪名無告成立。此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監禁 14 年。

此外,若此行為涉及多於一人共同参與(例如江氏夫婦共同參與),則涉及的控罪會是「串謀欺詐」(Conspiracy to Defraud)。這是一項普通法罪行,強調的是兩人或以上協議使用欺詐手段達成非法目的。在金融犯罪中,這類控罪能涵蓋更廣泛的策劃與分工行為。

案情指,貸款批出後,大部分資金被以現金方式提取,或轉帳至江氏個人戶口供個人使用。這在法律上有機會觸及了更嚴重的「洗黑錢」罪名,即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1) 條。

法律定義下的「洗黑錢」是指:任何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包括金錢)是犯罪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在本案中,若貸款本身是透過欺詐手段獲取的,那麼這筆資金便屬於「犯罪得益」。江氏將其轉帳至個人戶口或提取現金,即屬於「處理」犯罪得益的行為。

必須留意的是,洗黑錢罪的最高刑罰同樣是監禁 14 年,且可被罰款 500 萬港元。法律之所以定下重刑,是為了打擊金融犯罪的誘因,防止罪犯透過複雜的轉帳程序掩飾資金來源,將非法收入合法化。

江氏的個案並非個別例子。我們可以參考近年警方與廉政公署聯手破獲的「旗鼓行動」。在該大型案例中,詐騙集團招攬大量空殼公司作為「傀儡」,並由專業中介負責撰寫假薪金紀錄、假強積金(MPF)供款證明及假財務報表。

從法律角度看,這類案件往往涉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73 條「行使虛假文書」。騙徒提交的每一份偽造月結單、每一張虛假發票,都是對法律體系的直接挑戰。在「旗鼓行動」中,涉款高達 1.4 億港元,被捕人包括銀行職員及中介。這反映出,金融詐騙往往依賴「包裝」與「造假」來突破審核防線。

將此類案例與江氏案對比,不難發現共同點:極高的耐性與極細緻的「做數」。騙徒會花費數月甚至更長時間,透過互開支票、虛假注資來營造營運假象。當這種「專業造假」的手段轉化為屋苑事務中的「法團意見」時,其破壞力將遠超金融領域,直接損害廣大業主的利益。

江祥發過去在日出康城及宏福苑的表現,多以「反對者」或「監控者」自居,利用居民對法團的不滿情緒獲取影響力。然而,從法律倫理來看,一個人的誠信(Integrity)是不可分割的。

如果一名法律工作者或社會評論員在私德或金融往來中涉嫌詐騙,他在公眾事務上的言論公信力將徹底破產。江氏在法團事務中,曾多次干預停車場電力設施等專業工程的討論,將民生議題政治化。現在回看,其動機與其在騙貸案中展現出的投機、欺詐本質是否一脈相承?

有云:「誠實是法治的基石。」 在屋苑管理中,業主依賴專家的意見來作出涉及巨額維修費的決策。如果這類意見來自一個連政府「救命錢」都敢覬覦、連基本財務報告都敢偽造的人,那麼其所謂的「專業建議」中,究竟隱藏了多少個人私利?

江祥發涉嫌「串謀欺詐」與「洗黑錢」被拘捕,正好敲響了警鐘;法律或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江氏的行為若經法庭定罪,他將為其貪婪付出沉重的自由代價。在此之前,我們更應學會「帶眼識人」,不讓那些誠信破產的人利用社會矛盾來謀取個人私利。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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