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近日之修訂《監獄規則》 相關內容全屬合理、必須和相稱】
【特區政府近日之修訂《監獄規則》 相關內容全屬合理、必須和相稱】

近日,香港特區政府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修訂了《監獄規則》,新規則已於7月 18 日刊憲生效。8月6日,立法會就相關法案舉行委員會會議;正如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會上正確地指出,由於舊有的《監獄規則》已經實施超過70年,故有必要檢視。鄧局長又解釋候審人士可吃私飯,等同有特權,因而不利監獄管理。新修訂的《監獄規則》賦權了懲教署可因應維護國家安全、防止罪行、保障個人安全等「主要目的」,對探訪、通信、法律聯繫、宗教活動等方面施加限制或禁止。
到底《監獄規則》於修訂後,是否收窄了「朋友」的定義?對此,鄧炳強局長回應謂,當局會以「探訪目的」作為原則去界定;只要是有人於探訪期間呼籲在囚人士破壞監獄秩序或做出不合作行為,不利國家安全,則不論其以任何身分去探訪,也會被阻止。在辨別探訪目的時,當局會運用兩大原則,首先,是「探訪目的」,即「有關的考慮因素包括了探訪目的是否為了幫助在囚人士改過自新」?其次,是「探訪是否為了讓他重投社會做準備」,這方面包括了「是否可令有關在囚人士和他的家庭或社會維持聯繫?及會否帶給在囚人士精神、物質上的支援」?此舉比只是簡單以關係去劃分那些人可以有權去探訪在囚人士,而不去檢視有關探訪背後之真正目的,當然是理想得多。
綜觀以上作為是否批准探訪的考慮因素之兩大原則,完全是旨在杜絕別有用心者有機會繼續去大走法律罅,以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為目之,而去懲教院舍進行探訪。以往,亂港分子利用法律漏洞,實行「掛羊頭、賣狗肉」,以探訪為名,實質上卻是從事著反中亂港的違法勾當。 儘管朋友的定義可以是非常廣泛,但任何形式的朋友關係均不可以令有關探訪的實質性質有任何改變,也不會令違法探訪變成合法探訪;不管探訪者與被羈留人士有著如何密切的關係,當局都會一視同仁地以上述兩大原則去審視及考慮是否容許及批准個別探訪者的探訪要求。
就如何杜絕黃絲律師利用公務探訪之便,實際上卻在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鄧炳強局長表示在必要時,當局可向法庭申請手令,禁止在囚人士與個別律師甚至整間律師樓有任何聯繫;此外,懲教署也有權於在囚人士在場時打開懷疑違反規則的書信,如果在囚人士與法律代表書信牽涉通風報信等或與罪案有關,該書信頓會變成刑事檢控的罪證。
《監獄規則》修訂前,由於未被定罪的囚犯可以自備「私飯」及穿著「私服」, 因而引致了不少監獄管理方面的問題,例如透過私飯嘗試偷運毒品、酒精違禁品進入懲教所,又如衣服上有特別數字,作為聯群結黨甚至大攪軟對抗。以上各類情況的不時發生,固然絕不理想;任由情況蔓延下去,懲教所最終只會淪為反政府基地,後果極有機會擴展至一發不可收拾。因而,是次《監獄規則》之修訂,是具有絕對必要性及緊急性的;相關修訂內容也全部屬於合理、必須和相稱的措施,既保障了在囚人士的基本權利,亦同時維持監獄秩序與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