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口岸爆炸案:未遂爆炸罪的量刑與法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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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醫院口案爆炸案中,三名被告被裁定干犯簡稱「串謀導致爆炸」罪成,法庭今天對該三被告作出判刑,刑期分別被定於16年8個月及18年。案件涉及三宗爆炸,首宗事件在明愛醫院急症室的公廁內發生,閉路電視捕捉到爆炸時引發濃煙密佈,若然當時有公眾人士吸入濃煙或被炸傷亡,不難想像後果之嚴重性。另一宗爆炸發生在羅湖地鐵站,當時一名清潔工人在車廂內發現爆炸物品,其後由警方成功拆除該裝置,如爆炸發生在人擠繁忙的車廂內,可引致眾多市民傷亡。第三宗事件,各被告本來計劃在一人群密集的地方引爆20公斤的爆炸品,可幸警方搶先一步制止,令被告的爆炸行動未能得逞。

此三宗事件的共通點,在於爆炸的目的,是企圖做成大量市民傷亡,製造社會不安,最終只是陰差陽錯,可幸地沒有造成實則傷亡,此點是否可被視作輕判的主要因素?這得看看案中的細節,便能得出一合理結論。爆炸計劃涉及多個步驟,例如進行眾籌,及後在大角咀物色及租用兩個單位,用作儲存達70公斤的爆炸品原材料及大量輔助性物資,舉凡包括硫磺、電線、電池、玻璃瓶、煎鍋、遥控引爆器及煲等,各種跡象反映各被告不單對併合爆炸器有一定程度的認識,且經長期細心部署,行動付諸實行前亦經過製造、試爆及踸察地形等工序,最終挑選放置爆炸物的時間及地點,都是經過長期精心策劃,才能進入實際行動階段。從構思至實行爆炸行動,各被告箇中分工明確,流露出各人並非地痞流氓的烏合之眾,而是有組織,經苦心積慮,欲達到危害公眾福祉,擾亂社會安寧的目的,整個過程近乎軍事行動,經過精雕細琢的部署而干犯的,案情懾人心魄,案中沒有人傷亡,實纯屬僥倖而已。

類似醫院口案爆炸案,而案情細節稍有不同的案件,亦有在英、美等國家發生。於2020年,一位譯音名茜谷(Shaikh)的女士在英國被捕,她計劃在一間教堂內放置炸彈,故在互聯網上物色購買爆炸品的渠道,她的行為被臥底探員識破,行動雖然在極早階段已被制止,因而沒有做成任何傷亡,惟法官在判刑時表示,意圖在人群密集的地方放置爆炸物,縱使實際沒有造成人命傷亡,但不減其罪責,法庭故判茜谷終身監禁,並命她需服刑不少於14年,才可申請假釋。

美國於2010年,亦有一宗企圖在紐約時報廣場放置爆炸品的案件,被告同樣在作案初期已被逮捕,故無人受害;對企圖以大殺傷力物品危害他人的案件,法庭判刑時表明需從嚴處理,故被告扎德(Shahzad)被判囚終身。

涉及企圖以爆炸物品危害人身安全的案件,發生在英、美等地雖然不是常態,但法庭對犯者的處罰方式十分嚴厲,此類案件發生在中國香港,則更是匪夷所思。就醫院口案爆炸案而言,按3名主犯被定罪的交替控罪是《刑事罪行條例》第54條「串謀導致爆炸」罪,該條文規定,任何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不論爆炸是否有發生及是否已對人身或財產實際造成損害,均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0年。而三人的刑期我認為是合情合理的,正如陳官所言本案在同類罪行中屬最嚴重者,對公眾及警方的人身安全構成巨大危險,判刑須反映公眾對此類罪行的厭惡。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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