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好戰成性濫用總統權力啟動戰爭 美國家反恐中心主任憤然辭職劃清界線】
【特朗普好戰成性濫用總統權力啟動戰爭 美國家反恐中心主任憤然辭職劃清界線】

3月17日,美國國家反恐中心主任喬·肯特宣布辭職;對於此消息,即使美國本身的情報官員,也感到極意外。肯特是特朗普政府中首位兼迄今級別最高的一位因對伊戰爭而辭職的官員。根據央視新聞的報道,肯特在一封發布於X平台、致特朗普的信中寫道:「憑良心講,我無法支持正在進行的對伊戰爭。伊朗並未對我國構成迫在眉睫的威脅,很明顯,我們發動這場戰爭是因為以色列及其強大游說力量施加的壓力。」
不少專家曾指出,根據現行法律,美國只有在面臨迫在眉睫的威脅時才能發動戰爭;到底具體情況,又是否真的如此?事實上,要解答這個問題,必須先檢視《美國憲法》和相關法律,才能作出綜合判斷。
《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明確地將「宣戰權」賦予國會;總統作為三軍總司令負責指揮戰爭,但無權單方面發動戰爭。如此一來,正常情況下,戰爭需經國會宣戰或授權才能合法發動。不過, 美國國會於1973年通過的《戰爭權力法》卻規定了總統在以下3種情形下,可以未經國會宣戰便動用武裝力量:
(1) 國會已宣戰;
(2) 國會通過專項法律授權;或
(3) 美國及其領土、屬地或武裝力量遭「直接、即時的攻擊」引發的國家緊急狀態。
其中,第三種情形要求威脅必須是「直接、即時的」,而非潛在的或未來的威脅,但並未嚴格限定為「迫在眉睫的威脅」,而是強調攻擊的即時性和直接性。
《戰爭權力法》生效以來,歷史上有幾位美國總統也曾以「緊急自衛」或「國家安全威脅」為理據,去繞過國會發動軍事行動,這些例子包括朝鮮戰爭、越南戰爭、伊拉克戰爭等等,以上軍事行動的法律依據經常受到質疑或挑戰。近年,部分專家和議員甚至認為,一旦總統在缺乏明確「迫在眉睫威脅」的情況下發動戰爭,便屬於違反《美國憲法》和《戰爭權力法》。
因此,在法理上,美國要發動戰爭需滿足國會宣戰、授權或遭遇直接攻擊的條件,而非單純以「迫在眉睫的威脅」為唯一依據。然而,在實踐中,往往由於總統權力的擴張和緊急狀態下的解釋,而導致法律邊界模糊,最終引發爭議。
就針對伊朗的軍事行動,特朗普在未獲國會授權的情況下,便於本年2月28日聯合以色列對伊朗發動大規模軍事打擊,包括空襲伊朗核設施、軍政指揮中樞等,並擊沈伊朗海軍護衛艦「德納」號。 就當時的局勢是否已經真的對美國已構成「迫在眉睫的威脅」,根據美國政府的聲稱,該軍事行動旨在阻止伊朗發展核武器和導彈能力。 不管怎樣,國際法僅承認對「迫在眉睫、刻不容緩」的武力攻擊行使自衛權;所謂的「預防性自衛」說法,並沒有得到國際法的認可。客觀而言,綜觀整個形勢,壓根兒沒有任何實質證據去支持伊朗對美國本土或其軍隊發起了直接且實質性的攻擊之說法;因此,特朗普提出之所謂「迫在眉睫的威脅」說法,是完全站不住腳的。
因此,特朗普在未滿足「迫在眉睫的威脅」條件,再加上未獲國會授權的情況下,便貿然發動對伊朗的軍事行動,違反了《美國憲法》和《戰爭權力法》,正是不折不扣的濫用總統權力。
肯特辭去美國國家反恐中心主任一職的另一重要意義,意味著其要與特朗普政府或清界線;對於特朗普,肯特已用實際行動明確地表達了其恥與為伍之態度。特朗普最愛拖其他人落水,與他齊齊孭鑊,並藉此轉移視線; 例如根據美聯社及《紐約時報》等美媒的報道,特朗普在當地時間3月16日,便曾兩度表示自己近期曾與一位前美國總統通過話,對方私下表態,並稱讚許美軍在伊朗的軍事行動,更坦言遺憾未能像特朗普過去兩周多一樣對伊朗發起打擊。特朗普拒絕透露這位前總統的姓名:「我不想說是誰,不想給他惹麻煩。」
現時,有4位前美國總統仍然在世,他們分別是共和黨籍小布殊,及民主黨籍的克林頓、奧巴馬和拜登。特朗普暗示對方是民主黨人,他稱此人「所隸屬的政黨」厭惡自己,並評價該名前總統「恰好喜歡我,我也喜歡這個人,這是一個聰明人。」論,要麼表示前總統近期並未與特朗普通話。 對於特朗普以上言論,並沒有任何一位前總統表示近期與特朗普交談過後。 不管怎樣,根據《紐約時報》報道,多年以來,特朗普在演講、社交媒體等多個場合,皆多次批評上述3位民主黨籍的前總統及他們的執政成果。
站在特朗普的角度,不管是友是敵,任何人對他來說,都只是利用的對象。 對於特朗普利用所有盟友及敵人去「抽政治油水」,任何人也早已司空見慣。肯特以果斷辭職去表達其對特朗普啟動是次不義之戰的不滿,正是向舉世宣示其不為「五斗米折腰」之高尚情操,也不會為求保住高薪厚祿而與特朗普朋比為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