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人權之名煽動顛覆,終須依法承擔後果】
【假借人權之名煽動顛覆,終須依法承擔後果】

「支聯會」、何俊仁、李卓人及鄒幸彤被裁定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成,「支聯會」被判罰150萬,並須於3個月內繳交;李卓人判囚7年;何俊仁判囚5年2個月;鄒幸彤判囚7年3個月,如此重判絕對是合情合理的結果。「支聯會」顯然是一個有組織、有目的、長時間、系統性地透過口號、集會、刊物、展覽、網站及社交平台,向社會灌輸針對國家根本制度及中央政府敵意的組織。法庭依法審視證據後作出裁決,正正彰顯香港法治與公義,亦清楚表明憲制秩序不容顛覆,國家安全底線不容挑戰。
首先,「支聯會案」案情嚴重,重判具有充分法理基礎。根據案情,各被告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仍然堅持宣揚相關綱領及主張,被告明白有關綱領已觸碰憲制紅線,卻仍拒絕懸崖勒馬,一意孤行地堅守所謂抗爭立場。這並非一時失言,亦非單次情緒宣洩,而是多年累積的政治動員。案件涉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罪行,直接衝擊國家安全及憲制秩序,嚴重程度遠超一般公共秩序案件。若不施以具阻嚇性的刑罰,法律的警示功能便會被削弱。
「支聯會」長期巧言令色,假借「人權」、「民主」、「紀念」等包裝,實際上不斷挑動社會人士的情緒,把矛頭指向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和中央政府的憲制權威。人權和自由固然重要,但亦絕不能凌駕於憲法之上。同樣地,香港居民依法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自由,但這些自由不能被濫用為破壞國家安全的工具。當一個組織長期透過固定口號、公開活動、展覽敘事和網上宣傳,意圖令公眾尤其青年人對國家根本制度產生敵意,這已不再是一般的行使言論自由,而是以言論為手段,達致煽動顛覆的目的。
煽動與批評的界線,不在於言辭是否尖銳,也不在於被告是否自稱追求民主,而在於其客觀效果與主觀意圖是否指向破壞或顛覆國家政權。一般市民討論歷史、評論政策、批評政府,並不違法;但若有人持續、有組織地挑起對中央政府及中國共產黨的敵意,並以破壞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為目標,便已越過法律紅線。法律绝不會因為行為人披上「人權」外衣,便對其違法行為視而不見。任何假借人權之名去挑動仇恨, 均屬掛著羊頭去賣狗肉, 違法者也絕不能因此而得以逍遙法外。
本案證據顯示,支聯會的所作所為並非空泛指控。控方引用多年集會悼詞、刊物、紀念館展品、受訪片段、網上材料及《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的活動,顯示被告並非不知道法律風險,而是在社會已有清晰警示後,仍繼續宣揚相關違法主張。警方國安處亦指出,支聯會多年來向市民播下仇恨中央政府和中國共產黨的種子。這種長期操作以人權作盾牌,以紀念作包裝,以情緒動員作方法,以削弱憲制認同作效果,若不依法制止,將形成深層次國安風險。
從量刑角度看,重判不僅是懲罰,更具有一般阻嚇和特別阻嚇作用。危害國家安全的行徑未必以即時暴力呈現,其危害可以是潛移默化、逐步累積的。煽動性言論一旦透過組織網絡和群眾活動不斷傳播,便可能削弱市民對國家制度的認同,激化敵意,甚至為日後更激進行為提供思想土壤。因此,法庭不能只看是否已出現即時暴力,也須審視有關行為對國家安全的實質危險和長遠危害。重判正可向社會清楚傳遞訊息:任何人不得以自由之名,行顛覆之實。
本案亦再次說明,憲法是香港憲制秩序的根與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立國家根本制度,明確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基本法》的制定,均源於憲法所賦予的憲制基礎。沒有「一國」,便沒有「兩制」;沒有憲法作為根基,香港的高度自治和權利自由亦無從談起。任何企圖否定、破壞或顛覆國家根本制度的行為,均不可能被包裝成合法自由。
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香港居民亦不例外。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主權國家會容許組織長期以有系統方式煽動推翻其憲制基礎。即使在西方國家,言論自由亦從來不是顛覆國家的免責理由。當言論、組織活動或支援行為威脅國家安全時,法律必然可以作出限制。
「支聯會」長期在香港社會埋下仇恨中國共產黨和中央政府的種子,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案中各被告最終被繩之於法,正是罪有應得。本案向社會發出明確訊息:憲法權威不容挑戰,國家安全不容破壞,言論自由不容濫用。任何人若仍妄圖假借人權之名煽動顛覆政權,最終只會自食其果,並須依法承擔沉重後果。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