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兼職文員中港城男廁寫煽動字句
罪成判18個月感化】
【19歲兼職文員中港城男廁寫煽動字句
罪成判18個月感化】

一名19歲暑期兼職文員於案發期間,三度在尖沙咀中港城男廁牆上寫上「光時」口號及「炸死李家超」等字句。他早前承認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其後經審訊被裁定1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成。案件今日(1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總裁判官蘇惠德判處被告接受18個月感化令,並須就刑毀罪賠償1,500元清潔費。
被告梁佳樂(19歲),案發時任職暑期兼職文員。控罪指,他於2025年7月17日至21日期間,在尖沙咀廣東道中港城第3座11樓男廁牆上,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案情透露,涉案男廁需拍卡或輸入密碼才可進入。警方國安處警員於去年7月21日在該男廁埋伏留守,期間發現被告進入廁格,並傳出馬克筆的書寫聲。待被告離開後,警員發現廁格內新增了煽動字句,隨即將其拘捕。涉案字句包括「光時」口號、辱罵警隊及前特首,以及「炸死李家超」等。
總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指出,被告否認煽動罪,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顯示出悔意。涉案口號帶有污名化警隊及行政長官的字眼,會引起他人的敵對情緒,並強調煽動罪嚴重動搖社會穩定的基礎,法庭須維護公眾利益,判刑需具備阻嚇作用。
不過,蘇官同時衡量了本案的具體犯案手法。他指出,被告在男廁牆上塗鴉的手法較為原始,在短時間內便會被管理處清理,其受眾及影響力有限,傳播力遠較網絡傳播為低。蘇官續指,2019年發生反修例事件時,被告年紀尚輕,心智處於逐步發展階段,未必有辨別是非的能力,不排除他當時受到網上片面或虛假資訊誤導,逐漸形成偏頗心智及扭曲觀念。
考慮到警方在檢取被告的電子裝置時,並未發現其他違法資訊,法庭相信本案屬單一事件。基於被告初犯,法庭認為本案存在特別情況,決定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酌情判處18個月感化令,並下令被告就其承認的3項刑事毀壞罪,向物業管理公司賠償1,500元清潔費。
蘇官在判刑後向被告重申,言論自由從來不是絕對而是相對的,表達意見必須在合法的情況下作出,勸告被告未來必須謹記奉公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