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密法庭檔案 2025.10.27

· 醫院口岸爆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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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散庭


10:12 首被告判囚18年 其餘兩人囚16年8個月
法官判刑時指出,「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最高可判監20年,而本案案情極為嚴重,三名被告行為如同「向社會宣戰」。他們長時間策劃及犯案,先後涉及明愛醫院及羅湖站爆炸案,並計劃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放置重達20公斤的「閃粉」炸彈,行為可謂「食髓知味、變本加厲」。陳官認為本案屬同類罪行中最嚴重,對公眾及警方安全構成重大威脅,判刑須反映社會對此類行為的強烈譴責。何卓為在案中擔任領導角色,心理報告顯示其毫無悔意且重犯風險高,以監禁18年為量刑起點,並無減刑理由;李嘉濱及張家俊則為核心成員,量刑起點為17年,考慮二人為初犯,酌情減刑4個月,最終判監16年8個月。


09:50 被告毫無悔意 守法意識薄弱
心理報告指出,何卓為認知功能正常,但性格自我中心、仇視警方,缺乏責任感,具膨脹自尊,常試圖展現與眾不同。即使行為不當,他亦傾向合理化以維護自我形象。他聲稱保護年輕人,實則販售口罩圖利,並提供住宿助長示威。雖自稱反暴力,卻容許爆炸品儲存於其處所。報告亦指他有案底,守法意識薄弱,對警方及政府懷有敵意,重犯風險高,對公眾安全構成潛在威脅。

至於次被告李嘉濱的心理報告則指,他有着很強的主見及會直接向他人表達意見,其悔意亦是在於他須面對的法律後果、而非對其他人造成的可能傷害。而張家俊的報告指,他仍對警方、政府、國家感不滿,認為自己已沒甚麼可失去,仍否認自己對案件有參與或知情。


09:36 爆炸品可造成嚴重威脅
法官指出根據證據,三名被定罪的被告曾於香港多個地點放置爆炸裝置。首宗案件發生於2020年1月27日清晨,地點為明愛醫院急症室。雖然事件未造成傷亡,但專家證人根據閉路電視片段指出,當時出現「火箭糖」爆燃的情況,急症室廁所飄出濃煙。若現場人士吸入該煙霧,可能感到不適,甚至因高溫導致肺部灼傷。煙霧亦可能遮蔽逃生出口標誌,而醫院內不少病人坐輪椅或躺在病床,逃生困難,情況極為危險。

第二宗爆炸案發生於同年2月2日,當港鐵列車駛入羅湖站月台後,一名清潔工在車廂內發現一袋可疑物品,並將其搬至月台打開,發現內有兩個爆炸裝置,其中一個之後爆炸。雖然事件中無人受傷,但專家指出,閉路電視顯示爆炸後即使月台屬開放空間,濃煙仍持續約六至七分鐘。若爆炸發生於車廂內,濃煙將完全遮蔽視線,乘客可能因驚慌逃避而發生踩踏,加上高溫,有可能導致乘客被困焗死。專家亦指出,若炸彈未被發現,將隨列車由羅湖駛回市區,爆炸時間疑經精心設計,預計於約40分鐘後、列車抵達人煙稠密地區時引爆。

第三宗案件涉及計劃於同年3月8日,在將軍澳尚德邨停車場外放置一枚重達20公斤、外形如墓碑的炸彈,並以悼念周子樂為名。專家根據Telegram群組對話內容指出,被告知悉該炸彈威力極大,並曾討論如何吸引警員接近墓碑後引爆。專家形容,若20公斤炸藥爆炸,在40米範圍內的人將如同遭受中子彈襲擊般嚴重。

至於將軍澳案中各被告的角色,首被告何卓為負責購買爆炸品及硫磺,並擔任護衛及執行放置炸彈的工作;第二被告李嘉濱則負責購買爆炸案的原料、「踩線」及「眾籌」等;第四被告張家俊則負責製作炸彈遙控器及設計墓碑圖。


09:34 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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