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聽證會 2026.05.08

· 宏福苑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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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8 聽證會完畢

14:15 聽證會繼續
調查委員會主席陸啟康法官交代了調查進展與未來安排,陸法官指出委員會過去四個多月的工作進展極為理想,充分展現了公開、公平且無所畏懼的調查精神。由於需預留時間讓政府跨部門調查組在五月中提交最終火災報告,並讓委員會專家審視內容以完成最終定案,聆訊將進入休會期,預計在六月中或下旬恢復。針對第二職權範疇,即全港大型維修工程是否存在圍標或不當行為,陸法官解釋指出現階段宏福苑個案的證供尚不足以證實圍標指控,若要逐一調查全港所有工程,將牽涉數以百計的證人,不僅耗費時日,更可能干擾執法部門的刑事調查。因此,委員會決定以執法部門長年累積的報告結論與公眾諮詢資料作為事實裁決的藍本,這些具備專業背景的報告對了解全港非法行為極具參考價值。為了落實上述方針,陸法官發出了四項明確指示。首先,委員會會以執法部門的意見與結論作為第二範疇的裁決依據,且不打算傳召部門代表到庭解釋。其次,相關報告與資料將於五月十五日或之前上載至委員會網站供公眾閱覽。若涉事方對報告結論或此處理方式有任何異議,必須在六月八日前以書面方式提交理據。最後,為了預留充足時間討論未來的制度優化建議,所有涉事方必須在六月十五日之前提交各項改善方案。陸法官最後重申,委員會將利用休會時間整理各方資料,確保在復會後能就第一及第二職權範疇作出公正且具建設性的裁決

12:57 休庭

12:56 ICU 與屋宇署建立高級專業人員專責對口單位
劉輔國先生對此表示認同 ICU 在執行上追求與屋宇署標準一致,是法律要求的對等監管,並強調在追求一致性的同時,ICU 現已發揮行政彈性,例如在資源許可下,將大型維修的巡查頻率加密至每四個月一次,這已超出了屋宇署的基本要求。劉先生再指 ICU 目前已改變過往只看文件的做法,改為按風險評估進行監控,即同時進行地盤實地巡查與文書審核。為了加強與屋宇署的對接,雙方已建立高級專業人員的專責對口單位,除了每季召開例會,日常亦能即時溝通新政策或試行措施,確保監管不再出現時間差。劉先生再指由於居屋在落成前豁免於《建築物條例》,屋宇署並無相關原始圖則或設計紀錄。考慮到 ICU 職員同屬房屋署體系,對房委會的樓宇設計與構造更為熟悉,由 ICU 擔任獨立監管角色在執法上更具效率與準確性

12:35 ICU 已在多方面作出改善
劉輔國先生承認事後看來 ICU 過去卻採取預先通知的做法,確有改善空間,並同意未來應採取突擊巡查以杜絕瞞騙。劉先生更指出 ICU 現正積極引入科技手段,未來的抽查將不再單憑人為決定,而是透過 AI 進行風險評估。系統會自動篩選出涉及逃生、消防風險或高空工作等高危工序的工程,並提升其抽查權重,利用資訊科技來排除人為疏忽。同時,劉先生解釋過去過於依賴借調人員作為溝通橋樑,才出現了信息傳遞的時間差,未來將增加會議頻率,並建立更直接的常設通報機制,確保雙方標準一致。劉先生亦指出,最新的改革措施是包括針對大型維修項目每四個月進行一次強制巡查,頻率甚至超越屋宇署,並與消防處及勞工處建立跨部門協作機制

12:15 涉及嚴重違規的諮詢要求有齊全會議記錄
劉輔國先生指在火災後已作出優化,現在凡涉及嚴重違規或專業演繹的諮詢,均要求有齊全的會議紀要或記錄。而在監管標準的對接上,ICU 主要是直白地跟隨屋宇署發出的內部監察手冊,由於手冊未有清晰列明相關要求,導致 ICU 在大火前並未對這類小型工程進行實地巡查,未能確保兩部門做法完全一致。關於抽查制度的嚴謹性,屋宇署助理處長曾證實 BD 是根據 ISO 28591 國際標準,按表格總數的比例來決定抽查量,劉先生指每月固定抽查 16 份,只是在表格數量減少後仍維持舊有基數、變相提高抽查比例的結果

11:29 ICU 推出改善措施彌補過往盲點
劉輔國先生指涉及宏福苑這類「強制驗樓」及「小型工程」,當時的制度規定除非收到正式投訴,否則 ICU 職員在完工前絕不會實地巡查,亦不會主動察覺不當行為,而是完全依賴註冊檢驗人員(RI)或承建商的專業自律。劉先生認為系統上確實存在「盲點」,但並不同意把關不足。劉先生再指 2022 年簽署的《諒解備忘錄》是具針對性的,認為地盤監督僅適用於需審批圖則的重大項目,對於小型工程則跟隨屋宇署對私人物業的「簡化機制」,即不主動入場。劉先生再指有關書面記錄與承建商的對話,是應根據個案處理,雖然良好的實務做法是保持清楚記錄,但部分簡單個案可能以其他方式處理。劉先生並解釋在發生火災後,ICU 已進行深度檢討,並推出了一系列加強工程期間巡查的改善措施,彌補過往過度依賴自律機制的漏洞

11:28 時任房屋局獨立審查組ICU總監劉輔國先生作供
劉輔國先生解釋了 ICU 的雙重職能架構,指出對於尚未出售的房委會物業,ICU 是根據諒解備忘錄行使行政監管,而對於像宏福苑這類已出售的居屋屋苑,其法律地位與私人物業無異。在這種情況下,ICU 是獲得屋宇署授權,嚴格按照《建築物條例》的法定程序執行樓宇管制工作。雖然 ICU 必須遵循現有法律框架,但在前線執法時若發現條例實務操作上有改進空間,會主動向屋宇署反映。劉先生再指宏福苑的大維修主要是由「強制驗樓計劃」所衍生,當中涉及許多小型工程項目。這類機制的設計初衷是為了簡化行政程序以方便業界,因此並不需要像一般大型建築工程那樣事先獲得 ICU 的圖則審批或開工同意書。劉先生再指這套制度本質上是建立在「專業自律」的基礎之上,依賴註冊檢驗人員及專業承建商的誠信與專業操守來確保工程合法合規

11:26 聽證會繼續

11:11 休庭

11:06 提出修例方向打擊授權票濫用爭議
易志宏先生認為,就業主的授權票濫用爭議,提出了一套修例方向。署方計劃限制單一人士可持有的授權票數目上限,以防特定勢力左右大會結果,並建議在會議前 48 小時張貼授權名單,提升透明度以便業主及早核實。陳議員更進一步提議應將抽查機制制度化,透過隨機抽樣(如 20% 至 30% 的授權書)來確保誠信,防止偽造授權票的情況影響公平性。此外,為了堵塞主席利用程序漏洞規避監督的歪風,未來修例將明確規定主席不得隨意宣布散會或剔除業主聯署要求討論的議程,只要現場法定人數足夠,業主有權推選召集人繼續完成會議

10:46 申請委任合安接管法團工作是史無前例
易志宏先生認為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40A 條,主管當局雖有權要求查閱法團資料,但這屬於缺乏實質執法權力的最後手段。他強調署方的角色主要是協助與協調,必須在維護公眾利益與尊重私有產權之間取得平衡,單純獲取資料並無法解決大維修中遇到的深層次困難,如工程顧問不可靠或圍標爭議等問題。針對宏福苑災後的複雜情況,易先生指局長於 2026 年 1 月首次動用條例第 31(b) 條,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委任管理委員會合安接管法團工作,這在香港歷史上是史無前例的。此舉主要基於大火後復修工作刻不容緩,且需處理涉及利益衝突的調查。易先生解釋合安目前的接管工作極其艱巨,涉及交接超過 80 萬份文件、處理已燒毀或中斷的維修合約,以及追回 3,000 多萬元的工程保證金。合安亦需釐清 1,894 戶業主的財務狀況,處理管理費按金退款及電費豁免等事宜,並按命令每月向署方提交進度報告。對於制度上的優化措施,易先生表示政府正諮詢加強主管當局介入權力的建議。這包括針對 5% 業主要求開會或主席無故取消會議等僵局,建議授權主管當局介入召開,並考慮對保存會議紀錄等關鍵責任增設罰則

10:02 民政事務總署副署長易志宏先生作供
易志宏先生指民政事務總署的職責是提供大廈管理方面的意見與協助,政府在介入私人業權時必須保持克制,以維護公眾利益為基礎。署方透過參加業主大會、提供大廈管理培訓課程、舉辦跨部門「大廈管理中央平台」簡介會(涉及屋宇署、消防處、廉署及競委會等)來協助居民。此外,署方亦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及「大廈管理糾紛顧問小組」,由專業人士(如工程師、退休法官)協助調解管理糾紛,避免業主因缺乏專業知識而需面對昂貴且耗時的法庭程序。就針對宏福苑在火災前發生的管理爭議,易先生指雖然署方曾發出四封字眼強硬的信件要求法團遵守《建築物管理條例》(BMO),但在現行法例下,署方並無法定權力強迫主席開會,業主最終只能尋求土地審裁處裁決。為填補此法律漏洞,易先生指政府正探討修例方向,建議授權主管當局(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在法團主席不履行職責時,可指定物業管理公司代為召開會議。就宏福苑個案中收到的 44 宗投訴,易先生解釋署方的角色是政府與業主的橋樑。當收到涉及非物業管理範疇(如招標回標分析、工程顧問表現)的投訴時,署方會根據事實進行初步調查並轉介相關部門。以一份關於承建商「宏業」訴訟紀錄及顧問回標報告的投訴為例,易先生確認這類涉及「招標妥」程序及顧問報告準確性的問題,實務上會由市建局(URA)負責跟進處理

10:00 聽證會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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