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聽證會 2026.07.15
宏福苑聽證會 2026.07.15

11:56 聽證會完畢
11:28 中華發展工程有限公司董事梁秉基先生代表進行結案陳詞
陳熾龍大律師指消防工程中由不同消防承辦商分工合作屬常見業界做法,而梁秉基亦積極配合調查,包括自願提交三份證人供詞、親身作供,以及向委員會交出所有掌握中的相關文件。另外,反駁梁先生被指行為如「橡皮圖章式」。他又指,梁先生在宏福苑工程中的角色並非純粹掛名,他真誠相信宏業是一名消防承辦商,他曾經查核消防承辦商名冊,雙方過往亦曾有合作。
至於火警後果與消防警報系統的關係,辯方一方面明確承認消防鐘如能響起,確可減低人命傷亡;另一方面則嘗試指出,實際逃生時間短暫、窗戶被發泡膠遮蔽,以及部分系統元件事後已燒毀等因素,都令因果問題較為複雜,不宜簡單假設只要系統未被關閉便必然能避免傷亡。然而,這一論點遭法官強烈提醒,不應被理解為否定消防鐘的實際作用。
11:11 聽證會繼續,競委會代表進行結案陳詞
李曉亮指出香港樓宇復修及招標市場中的圍標行為具有長期性、普遍性及系統性,並往往與掩護式投標、行賄、暴力威嚇及其他反競爭操作交織出現,部分甚至涉及黑社會背景及集團化分工。圍標並非單純的《競爭條例》執法問題,而是跨越競爭法、刑事法及反貪制度的綜合治理問題,因此單靠現行民事性質的競爭法執法框架,並不足以對相關不法行為構成有效阻嚇。
他指出,競委會建議在《競爭條例》下明確規定反競爭行為罰款程序適用民事舉證標準,以提升執法清晰度,並與其他成熟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接軌。另外,可考慮將涉及標書及招標程序的嚴重反競爭行為刑事化,尤其透過引入個人刑責及監禁風險,提高參與圍標人士的違法成本。
他續指,執法者或者立法者可以考慮「雙軌制」形式處理,保留民事與刑事並行機制,重大公眾利益案件可循刑事途徑處理,其餘則可按情況以民事程序跟進,以兼顧阻嚇與實務可行性。
價目表方面,雖可部分回應居民對市場價格資訊不足的憂慮,但若由競爭者共同制定,可能本身構成合謀工具;若由第三方依據現有市場價格編製,而市場價格本身又長期受圍標扭曲,則該價目表未必反映真正競爭下的合理價格。因此,價目表即使存在,也不應成為唯一盡職審查工具,而只可作為輔助參考。
10:56 休庭
10:36 市建局代表進行結案陳詞
呂世傑資深大律師指出,「招標妥」作為市建局於2016年推出的支援樓宇復修招標機制,透過自助工具、獨立顧問及電子招標平台三大核心服務,確已在提升透明度、增加競爭及降低圍標風險方面發揮一定作用,尤其加入不合謀條款與不合謀投標證明書後,對部分不法集團產生阻嚇效果。然而,「招標妥」本質上只是降低風險的制度工具,並非偵查或執法機制,故不可能完全杜絕圍標及相關不當行為。
他續指,市建局現行角色的幾項限制:其一,市建局並非搜證專家,缺乏調查資源;其二,圍標、貪污與欺詐本身具有高度隱蔽性,常透過中間人、空殼公司及現金回佣等方式進行,難以由現有程序完全識別;其三,面對大量標書及眾多登記承建商,市建局在人手及經費上均無法進行全面、持續及系統性的關聯核查。
另外,發展局與市建局正研究推出加強版安排,包括更嚴格的顧問及承建商預審名單、由市建局更主動監督開標及評標程序,甚至代表業主進行部分招標及評核工作,並配合額外公共撥款以提供相應資源。
10:24 置邦興業代表進行結案陳詞
何卓衡大律師指出置邦在宏福苑的身份僅為物業管理公司,並無在大維修工程中被委任為顧問、監督或專業消防承辦商,亦無就大維修工程收取任何額外報酬,因此委員會應從合同安排及實際職能出發,審視置邦在事件中所承擔的責任範圍。
就居民對工地吸煙等問題的投訴,何卓衡指出,置邦員工並非完全沒有跟進,但其角色主要限於勸喻,既無合同授權,亦無法定執法權力去強制工人或承辦商遵從規定,故不宜以具備監督及執法權的標準要求物管公司承擔責任。
至於消防系統失效與消防泵總掣被關一事,他指出,宏福苑同時存在兩個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而在涉事放水工序進行時,理應負責有關消防裝置工作的專業承辦商卻沒有到場,導致羅師傅在缺乏專業指導下錯誤關掉消防泵總掣。
10:00 聽證會開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