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案 - 絕密法庭檔案 2026.08.28(求情)

· 支聯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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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散庭

11:43 繼續審訊,法庭處理涉案證物(包括書籍及「國殤之柱」)的充公爭議

鄒幸彤強烈反對沒收與案無關的書籍,並特別指出「國殤之柱」實際上屬於丹麥雕塑家高志活而非支聯會資產,不應被當作犯案工具沒收。法庭最終表示會保留證物處置的彈性,並預計於兩週內下達最終判刑。

11:02 休庭

10:55 代表支聯會辯方律師作陳詞

辯方律師指出支聯會作為法團團體,無法被判處監禁,法庭只能判處罰款;辯方指出各被告(包括支聯會)在審訊期間同意了控方絕大部分的證據,節省了法庭時間,這應作為減刑因素;案件曾因法庭自身的困難而一再押後,雖然支聯會作為團體沒有「心理壓力」,但對其他實體被告造成了心理影響,希望法庭酌情考慮;法庭指出在決定罰款時需考慮支聯會目前的財政能力。辯方表示需索取指示,將於下週一以書面形式向法庭及控方提交支聯會的財務狀況報告。

法官表示需要時間考慮各方的求情陳詞,目前無法給出確切日期,但預計在兩個星期內(約12號之前)宣判。法庭會在準備好中英文判詞及新聞稿後,提早幾天通知各方,宣判當日所有被告均須出席。

10:42 第四被告鄒幸彤進行陳詞 法官多次打斷鄒幸彤

鄒幸彤表明拒絕用犯罪的語言來分析自己正當的行為,並強調「一日監都唔應該坐」。 並明言無論在獄內或獄外,都會繼續為結束專政而努力等言論。法官多次打斷鄒,指相關言論並不適合在求情環節中發表,並阻止她將法庭當作政治宣示的平台。法官亦提醒鄒,這是一宗「共同犯罪」案件,警告她的強硬發言會連累同案的李卓人及何俊仁。

10:27

辯方在庭上交代何俊仁的個人狀況,指何即將年滿75歲,其接受癌症治療後目前情況穩定,雖需定時服藥但無特殊狀況,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其年齡及健康因素。庭上就何俊仁的「認罪扣減」幅度出現法律探討。辯方在書面陳詞中,要求法庭給予何俊仁三分之一(約33.3%)的全額認罪刑期扣減。

法官對此提出質疑並引述相關案例指出,被告必須在「交付程序」或之前認罪,方符合獲得三分之一扣減的標準;若在案件排期審訊前才認罪,扣減幅度一般為20%至25%。辯方回應指,何俊仁雖未能在交付程序時認罪,但在案件轉介至高等法院後的極早階段(遠早於確立審訊日期前)已表明認罪意向。辯方懇請法庭行使最大酌情權,給予高於25%的扣減;並提出若法庭將本案評定為「5至10年」的量刑級別,希望法庭能以最低的5年作為判刑起點。

針對李卓人與何俊仁擬以過去長期擔任立法會議員等公職及良好品格作為求情理據,法官與辯方進行了法律原則上的交流。法官提出「儲蓄存款」的比喻:由於兩名被告在其他案件中已有定罪紀錄,法官質疑過往的公職或良好品格是否如同銀行存款,若在之前的案件中已「提取」用作求情減刑,本案中是否會被「用盡」甚至變成負數。

10:20 法官就求情理據提出質疑

法官李運騰就辯方部分理據提出反問。針對「法律嶄新」一點,法官指出,上訴庭早前在「35+顛覆案」中已明確裁定,因法律較新或被告對新法不理解而給予減刑的做法「過於慷慨」,並予以推翻。

此外,就辯方將本案與「35+顛覆案」作比較,法官指出「35+顛覆案」的涉案時段較短,而本案涉案期長達約14個月。

10:07 開庭,第二被告李卓人及第三被告何俊仁的代表律師於法庭進行求情陳詞

辯方提出五項主要法律理據,主張本案應歸類為國安法下「情節較輕」的級別,促請法庭將量刑定於0至5年監禁的幅度內。辯方於庭上提出的五大理據:

  1. 和平非暴力: 辯方指出,法庭判詞已確認相關宣傳活動多年來均以和平、非暴力的方式進行,與其他涉及實質暴力或煽動暴力的國安案件性質不同。
  2. 無具體行動計劃: 辯方主張「結束一黨專政」僅為口號,缺乏具體的行動指引、路線圖或時間表。辯方將本案與「35+顛覆案」作對比,指出「35+顛覆案」具有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的清晰協議與路線圖,而本案受眾僅屬「各自修行」,無實質煽動藍圖。
  3. 無實質破壞效果: 辯方表示,經過多年宣傳,並無證據顯示有市民因此採取實際行動,破壞國家憲法下的基本制度,認為法庭量刑時應考量此因素。
  4. 定罪元素反映嚴重性較低: 控方原提出「推翻基本制度」及「破壞中央政權機關」兩項罪行元素,法庭最終僅就前者作出定罪裁斷。辯方認為,本案本質上屬理念宣傳,未牽涉對國家機關的實質破壞,不應納入最高級別刑期。
  5. 法律觀點具新穎性: 辯方指本案定罪基礎涉及《國安法》生效後對《中國憲法》的全新解讀,一般市民事前難以預見相關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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