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證非免死金牌:外媒雙標顛倒黑白,借新聞自由抹黑香港】

· KOL 精選
Section image

新聞自由是現代法治社會的重要價值,但任何自由都有邊界。邊界之一,就是不能以「採訪」、「直播」、「評論」為名,從事煽動仇恨、傳播虛假信息、鼓動暴力或非法改變社會秩序的行為。

近日,警方國安處就有人涉嫌於8月31日在港鐵太子站外散播假訊息、作出具煽動意圖行為展開拘捕行動,當中包括網絡媒體「Boom News - 爆炸頭」創辦人兼網主鄧浩榮等人。有個別外媒借事件大造文章,顛倒黑白。爭議焦點從來不應被偷換成「記者採訪是否被刑事化」,而應回到一個簡單問題:當事人究竟是在正常報道,還是在利用媒體形式實施法律禁止的煽動行為?

事實上,警方每次的執法針對的均是行為,而非職業。一個人是否構成煽動,不取決於他名片上寫「記者」或「某某媒體」,而取決於他是否出於煽動意圖,作出煽動性作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條對煽動意圖的定義寫得一清二楚,法律懲罰的是這些可被證據證明的行為,不是思想,也不是新聞報道本身。

因此,所謂「新聞工作刑事化新紅線」的說法,混淆了兩個層面:正常新聞報道與違法煽動。新聞自由保障的是採訪、記錄、核實、評論和傳播公共信息。它不保障在敏感現場以直播為掩護喊煽動口號,不保障散布未經核實的假消息去挑動仇恨,更不保障號召他人挑戰法律。若普通市民這樣做會被調查,記者這樣做也不應獲得豁免。記者證不是免罪牌,媒體身份更不是規避刑責的通行證。

國際社會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也並非空白。美國在美國國會山莊騷亂後,對極右翼組織「誓言守護者」(Oath Keepers)創始人斯圖爾特·羅茲(Stewart Rhodes)等煽動陰謀者定罪,表明言論自由不等於可以組織、鼓動暴力衝擊憲制秩序。英國在2024年持刀襲擊事件騷亂後,迅速起訴多名在網上煽動暴力、發布仇恨信息的人。德國《網絡執行法》要求大型平台刪除明顯違法內容,法國《反信息操縱法》允許在特定情況下快速處置虛假信息。這些國家的共同點是:當言論越過煽動暴力、危害公共秩序的紅線,法律就會介入。沒有哪個西方法域會承認,只要自稱記者或網民,就可以豁免。

永遠不能小看虛假信息的破壞力。從陳同佳獨立事件演化為動盪整個社會好幾年的暴亂,當中大量未經證實的消息、片面剪輯和情緒化謠言在社交平台擴散,放大了對立,刺激了衝突,令普通市民和社會秩序付出沉重代價。假信息不是無害的「觀點」,當它與煽動性口號、現場動員結合,就可能成為暴力的催化劑。法律對煽動和虛假信息作出規管,不是壓制多元意見,而是防止社會再次被謊言推向撕裂。

香港的國安立法並非無邊擴張,而是針對極少數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它劃出清晰禁區,同時保留正常言論、新聞和監督空間。真正需要擔心的,不是依法追責煽動者,而是有人把違法包裝成「新聞自由」,讓法律失去威懾。若對假消息和煽動行為投鼠忌器,社會將難以維持穩定,更談不上恢復元氣、發展經濟。

西方一些媒體在報道香港時,常常先入為主地把執法對象塑造成「記者」,再把依法辦案描述成「打壓新聞自由」。這種敘事迴避了最核心的事實:案件的關鍵不是身份,而是行為;不是觀點,而是證據。若同樣的事情發生在他們本國,當局恐怕不會因為當事人舉著攝像機就停止追訴。對香港用一套標準,對本國用另一套標準,這不是關心新聞自由,而是把新聞自由當作政治工具。

新聞自由值得珍視,但它的前提是守法。沒有邊界的「自由」只會傷害他人的權利和公共安全。香港依法處理涉嫌煽動行為,是在維護法治底線,而非否定新聞工作。把煽動犯罪說成新聞自由,才是對新聞自由最大的傷害。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web page coun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