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以空襲伊朗女子小學足以構成違反《國際人道法》】
【美以空襲伊朗女子小學足以構成違反《國際人道法》】

今年2月28日,伊朗南部米納蔔市沙賈雷·塔耶貝女子小學在上課時間遭美以空襲,三枚導彈擊中校園,校舍被毀。之後,數百名家長徒手搜救,現場滿是沾滿血跡的課本和書包。這宗造成165人死亡、96人受傷的嚴重惨劇令舉世振驚。事件也充份反映美以並非如其所聲言般的行動針對軍事目標,而是亳無差別地去對伊朗發動攻勢,為達政治目的去視尋常百姓的生命如無物。
美以是次針對伊朗的軍事行動,尤其是攻擊學生所在的校舍,不僅是不折不扣的野蠻行徑;在國際法方面,更屬於違反《國際人道法》(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IHL),其又稱《戰爭法》或《武裝衝突法》,是一系列基於人道理由的國際公法規則,旨在於武裝衝突中限制戰爭手段,保護平民、醫護人員、傷病員及戰俘等非戰鬥人員,並減少不必要的痛苦。簡而言之,《國際人道法》是在軍事必要性與人道原則間尋求一個平衡點;其保護對象包括沒有直接參與或已停止參與敵對行動的人員,例如平民、醫務人員、宗教人員、傷病戰士、戰俘和被拘留者。該法規定必須隨時將平民與戰鬥員、民用物體與軍事目標區分開來,及僅能採取達成軍事目的所必需的武力行為。
1949年《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構成了《國際人道法》的核心,是處理國際與非國際武裝衝突的法律依據;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有機會構成「戰爭罪」,違法者會依法受到法律制裁。 然而,該法僅適用於武裝衝突期間;不管戰爭是否合法,衝突各方都必須遵守。2026年2月底至3月初,美以啓動了對伊朗的聯合軍事行動,旨在推翻伊朗宗教政權,這場行動已一般被定性為「精準的無宣戰突襲」,美以則將之指稱為「先發制人的防禦打擊」,旨在消除伊朗對區域穩定和核武威脅;國際社會則紛紛對美以進行譴責,直斥有關的突襲「非法軍事行動」。即使美以的上述軍事行動屬於違法,美以仍須遵守《國際人道法》。總括來說,儘管美以將此行動美化為保護自身利益的「防禦性先發制人」,但這次襲擊之真正本質,壓根兒是不折不扣的「未經宣戰的選擇性戰爭」和「主權侵犯」。無論如何,起碼美國及以色列兩國有份參與決定發動時似攻擊的政府人員,已屬有違反《國際人道法》之嫌疑,理應依法被拘捕、檢控及審訊,並於罪明成立後得到應有的懲處。
在法律程序上,將違反國際人道法(如戰爭罪、危害人類罪)的人士拘捕及檢控,主要依賴各國的國內法院行使普遍管轄權,以及國際刑事法院(ICC)等機制。基本上,各國有義務將涉案者逮捕,並透過國際合作進行調查與刑事審判,確保受害人獲得司法補救。 在實質的操作方面,簽署日內瓦公約的國家有責任在其國內法院調查、逮捕並起訴違反人道法的犯罪分子,不論犯罪地點或國籍。對於那些本身的國內法允許對嚴重罪行行使「普遍管轄權」的國家而言,即使犯罪行為發生在國外,且受害人或加害人皆非本國公民,該國法院仍可對有關案件進行審理。
在國際刑事司法機制方面,若相關國家無法或不願意審理種族滅絕罪、戰爭罪等罪行,國際刑事法院 (ICC) 可作為最後防線,去就事件進行調查與檢控。另一方面,聯合國或其他國際組織可設立特別法庭(如前南斯拉夫或盧安達刑庭),去處理特定衝突中的罪行。
調查與蒐證方面,衝突各方可請求國際實況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此外,紅十字國際委員會(ICRC)記錄的情況、聯合國專家報告以及國際特赦組織等非政府組織(NGO)的證據可作為檢控基礎。
逮捕與刑事合作方面,則可透過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發布紅色通緝令;而透過雙邊或多邊司法互助協定,則可將藏匿於他國的嫌疑人引渡回有管轄權的國家或移交至國際法庭。站的受害人的角色去看,他們有權獲得有效的司法補救,這包括獲得國際法保障下的程序,以及向國內法院提出賠償要求。
美國從來都是以「民主大國」的姿態自居,不停地持著雙重標準,去無理評擊別的國家或地區違反人權及毫無法治。美以之襲擊伊朗平民事件、攻擊女子小學,及殘殺無辜年青學生,正正赤裸裸地盡顯了美國的偽善和雙標。那群一直以來對被美國鼓吹的所謂「民主」、「自由」、「人權」趨之若鶩的港人,該從事件中去看透美國的本質,美國鼓吹的那套所謂普世價值能足信嗎? 與其選擇移居西方世界去追求所謂的「民主」、「自由」、「人權」,做二等甚至三、四等公民,倒不如踏踏實實回香港發展。
在香港社會,任何人都可以依法擁有各式各樣的個人權利,特區政府對司法機構的每一裁定都是非常尊重;反觀美國總統特朗普,即使美國最高法院於2月20日以6比3的投票結果,裁定總統特朗普依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實施的廣泛關稅政策超越總統權限,推翻該政策。特朗普更隨即宣布,將簽署行政命令,引用《1974年貿易法》第122條,對全球進口商品加徵10%關稅,疊加於現有正常關稅之上。該條款允許總統為應對「大規模且嚴重的」國際收支赤字問題,臨時加徵最高15%的關稅。以上事件充分證明了真正「法治已死」的,正是美國本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