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附例釐清程序,外媒抹黑不符法理】

筆者:香港執業大律師 龔靜儀

· 龔靜儀大律師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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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日本時報》刊登潘嘉偉的撰文,當中內容嚴重地偏離事實,除了對香港司法制度作出無理抹黑外,更大大地對行政長官的權力予以歪曲,甚至喪心病狂地誣捏香港法官淪為了行政機關的執行者。此等不負責任的失實批評既不符合事實,亦有政治渲染之嫌,其旨在打擊特區政府管治權威之不良用心,正是昭然若揭。

從公開資料可見,潘嘉偉曾任國際特赦組織中國研究員,並活躍於Asian Lawyers Network,長期就香港及中國內地事務、人權、維權等議題發表立場偏頗的評論,以既定政治立場取代法律分析,再經外媒包裝成抹黑香港的敘事,顯然是利用外國媒體作政治圖謀,破壞香港於國際間的聲譽。

是次國安附屬法例修訂的核心,在於清楚述明如何界定「特區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及相關程序。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已明確指出,附例沒有改變任何罪行罰則,也沒有建立新制度,更沒有新增刑事罪行;即使是國安法生效前案件,也不會因新增附例而被控告違反國安法下罪行,或被施加國安法刑罰。

所謂「司法覆核已死」,更是以偏概全。司法覆核制度並未廢除,國安附例只涉及特定案件是否適用國安程序,並非涵蓋一切行政決定。把特定國安認定說成所有政府決定不可挑戰,是法律概念的偷天換日。國安判斷往往涉及不能公開的情報和安全風險,行政機關掌握資料較全面,而這正是林定國司長所指的行政機關較法院有能力判斷國安事務的法理基礎。

另一方面,文中指稱行政長官權力「無限」,同樣失實。行政長官證明書制度有《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作法律基礎,並非憑空創設,附例只是將現有機制說明得更清晰,沒有新增權力。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已強調,本身沒有犯法的行為,不可能因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而變成犯法,更不會無故變成危害國安罪行。只有案件事實顯示犯罪行為具有危害國安性質,才會被界定為國安罪行。

所謂「法官淪為執行者」亦混淆了行政定性與司法審判。行政機關判斷某事項是否屬國安範疇,屬安全及政策層面;法院審理證據是否充分、罪名是否成立、程序是否公平、量刑是否恰當,仍屬司法裁決。即使案件被界定為國安案件,也不代表被告必然有罪,更不代表法院喪失審判功能。

談及三權分立,香港從來並非實行西方式三權互相對抗的政體,而是在《基本法》下,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制度。行政、立法、司法三方面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完善選舉制度後,立法會在「愛國者治港」原則下運作,有助減少無止境的政治內耗,提升施政和議政效率,這並不等於立法會淪為「橡皮圖章」。將所有支持國安安排的議員一概而論,只是反映作者並不接受香港現行憲制秩序。

關於公民社會,潘文以若干組織解散及部分人士受審,概括為「公民社會被拆解」。然而,從法律角度看,是否檢控取決於是否涉嫌違反具體法律,例如顛覆、勾結外國勢力或其他危害國安罪行。被告享有辯護權、公開審訊及上訴權。部分組織解散亦是其自行決定,不能簡單歸結為政府「強制關閉」。法律社會不能以政治身份決定有罪無罪,也不能因某人自稱公民社會領袖,便可凌駕刑事法律。

更不可忘記,香港曾在2019年經歷嚴重社會動盪,暴力衝擊、破壞公共設施、癱瘓交通、縱火及攻擊異見者,對市民生活及營商環境造成巨大傷害。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後,社會由亂轉治,公共秩序恢復,市民生活重回穩定。任何負責任的法律評論,都不能只談抽象自由,而完全迴避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及國家安全受到威脅時政府應承擔的憲制責任。

最後,文中提及旅客電子設備,暗示訪客可因手機訊息被任意套上國安罪名。事實上,旅客電子設備查驗並非香港獨有。邊境安檢屬主權範圍,美國、澳洲、加拿大等地海關亦有權查驗旅客電子設備。是否查驗及是否構成刑責,須依法律和具體事實處理,並非普遍監控。

國家安全法制世界各國皆有,並非香港獨有。任何主權國家和地區都不會容許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披上普通違法或一般政治表達外衣而逃避法律後果。香港作為國家一部分,有憲制責任維護國家安全;行政長官作為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第一責任人,基於事實、情報和法律框架作出判斷,並非無中生有,更非憑空造罪。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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