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案】高院向11名被告批出上訴許可
【35+顛覆案】高院向11名被告批出上訴許可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於今日(10日)就「35+串謀顛覆政權案」發出證明書,正式批准11名罪成被告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強調,批出證明書是基於案件涉及《香港國安法》條文詮釋及立法會議員憲制職能等「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交由終審法院作最終定奪。
判案背景與先前裁決
「35+串謀顛覆政權」案共有45名被告於2024年11月被裁定罪成,分別被判囚4年2個月至10年不等。其後12名被告提出上訴,上訴庭於今年2月23日頒下長達174頁判詞,駁回所有上訴,維持原判。
當時上訴庭指出,眾被告的謀劃旨在嚴重干擾、阻撓及破壞特區憲制秩序,濫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癱瘓政府運作,並裁定原審法庭的審訊公正、量刑基準合理。
獲批終審上訴許可之11名被告
林卓廷、梁國雄、黃碧雲、陳志全、鄒家成、楊雪盈、余慧明、何桂藍、吳政亨、鄭達鴻、何啟明。
將交由終審法院釐清的五大核心法律論點
上訴庭認為本案觸及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控罪元素及憲制職能等重大法律爭議,決定將以下五項問題交由終審法院釐清:
1. 按照顛覆國家政權罪條文的正確詮釋,何謂「其他非法手段」,是否只限於「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及刑事行為。
2. 上訴庭判決界定的「謀劃」是否構成該罪條文所指的非法手段。
3. 上訴庭判決界定的「連串行為」是否該罪條文第(3)條所指的被禁行為。
4. 不干預原則在本案是否適用。
5. 若被告為了該謀劃及連串行為的目的,意圖觸發《基本法》第50至52條所訂機制及其後果,是否懷有特定的顛覆意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