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案」上訴庭裁決出爐:

依法懲治顛覆、彰顯司法公正】

· 龔靜儀大律師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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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23日),高等法院上訴庭就備受關注的「35+顛覆案」中12名被告提出的上訴頒下裁決:12名已被定罪被告就定罪及/或刑期提出的上訴一律被駁回,原審定罪及判刑維持不變;另律政司就劉偉聰獲裁定無罪部分提出上訴,同樣不獲接納,原判維持。

從法律專業角度觀之,上訴庭一方面嚴正確認:任何以制度漏洞或政治口號包裝、意圖癱瘓特區政權運作的行為,均須承擔相應法律後果;另一方面,劉偉聰一案亦再次說明,本港司法一以貫之恪守普通法原則——定罪與否取決於證據與法律,而非立場與情緒。

「無差別否決」非正常監督,而是對公權力的制度性濫用

上訴方主要抗辯,集中於「立法會議員有權否決財政預算案」等說法,並試圖以《基本法》內的相關安排作掩護,為「攬炒」行徑尋求正當性。然而,權力的存在並不等同於權力可被任意濫用;基本法授權更從不容許以破壞制度運作為目的的「預設否決」。

《基本法》第73條賦予立法會審核預算案的職權,前提是以公共利益為依歸,按預算內容作實質審議。惟本案所涉「35+」計劃的核心,並非圍繞民生政策優劣展開審議,而是以預先協議方式推動「無差別否決」,以達致迫使政府讓步、甚至造成管治停擺的目的。此等行為的法律本質,已非一般政治操作,而是對基本法秩序的根本衝擊。

上訴庭維持原判,亦再次釐清「非法手段」並不必然狹義等同於武力或傳統刑事罪行;凡屬嚴重破壞基本法架構、以濫用公權力作為政治勒索工具,並對特區管治及國家安全構成實質風險者,同樣可被視作非法手段。這一裁斷,對維護行政主導體制、確保特區有效施政,具有明確且重要的法理意義。

刑罰並非「過重」,而是回應罪行的嚴重性質及對社會的重大危害

就量刑上訴而言,部分被告指刑期過重,或不滿其被法庭釐定「積極參與者」等定位。然而,量刑不能抽離案情危害而空談輕重。法庭已正確地評估:若有關謀劃得逞,特區政府運作、公共財政安排及社會整體秩序將面臨何等衝擊。

該案並非一般刑事案件,而是以組織性手段企圖使特區政權陷入癱瘓、從而達致顛覆目的之嚴重罪行。《香港國安法》就不同嚴重程度的罪行設有分級及相應刑罰框架;原審按罪責、參與程度及整體危害釐定量刑起點,並無不當。上訴庭駁回刑期上訴,正正體現刑罰的應有阻嚇功能,亦反映司法機關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零容忍態度。

劉偉聰維持無罪:疑點利益歸被告,正是普通法的制度底線

本次裁決另一焦點,在於律政司就劉偉聰無罪裁決提出上訴未獲接納。部分人士或對此感到意外,但若從法律制度運作觀之,這恰恰說明本港刑事審訊一以貫之遵循「毫無合理疑點」的嚴格舉證標準。

須指出的是,針對無罪裁決的上訴,上訴庭一向採取高度克制原則:除非原審在法律原則上有明顯錯誤,或其事實裁斷達致明顯不合理程度,否則一般不會輕易推翻原審就證據取捨、證人可信性及推論所作的判斷。

在劉偉聰一案中,爭議涉及其參與程度及是否具顛覆意圖等事實判斷。上訴庭維持原審裁定,反映法庭在國安案件中同樣嚴格把關證據規則:控方未能達到法定門檻,法庭便須依法作出無罪裁決。這既是普通法精神所在,亦是程序公義的具體實踐。

法律紅線清晰,司法權威不容抹黑

綜觀是次上訴裁決,社會可得到兩項清晰訊息:其一,法律紅線清楚明確——任何人若企圖以濫用制度權力癱瘓政府運作、危害國家安全,不論如何包裝為「政治權利」或「民主口號」,最終亦難逃法律制裁。其二,香港司法機關依法律與證據獨立審理,既能依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亦能在證據不足時維持無罪裁決,足證司法並非「只問立場、不問證據」。

本案上訴結果,既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徑作出應有回應,亦堅守程序公義與證據法則的底線。這正是香港法治的核心所在,也是社會穩定、良政善治的重要基石。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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