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強則中國強 國運興則體育興】
【體育強則中國強 國運興則體育興】
筆者:陳貴春

隨着中國崛起,中國不但在國際賽事中囊括多項獎牌,更在體育產業方面發展一日千里。早於2010年,中國已經設定體育產業全面發展的宏大目標,並推出〈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體育產業的指導意見〉。隨後10年,中國體育產業以市場導向迅速發展。2022年,中國全面修訂1995年所頒佈的〈體育法〉,加強運動員的保障和優化商業體育條例。2023年,中國更透過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 (CCAS) 推行專業體育仲裁, 促進國際合作。
基於上述的發展,中國體育市場在2025年的預計收入為28億美元,媲美德國的29億美元。這當然與全球體育最蓬勃的美國的預計體育市場收入420億美元仍有一大段距離。中國躊躇滿志,香港仍需急起直追。畢竟香港體育市場2025年的預算收入僅為 5,400萬美元。
《行政長官2024年施政報告》中提出推廣體育仲裁的政策方向,要建設體育爭議解決制度,發揮香港爭議解決的體系優勢。《行政長官2025年施政報告》更提出加快提昇體育治理及加強運動員的支持。政府歡迎亞洲或國際體育組織總會落戶香港,並鼓勵體育總會積極參與亞洲和國際體育組織工作,加強其國際話語權和影響力。
無可否認,發展體育仲裁能鞏固香港作爲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並與國家《十四五規劃》和《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的框架相契合。畢竟香港有獨特優勢發展體育產業。香港擁有穩健的仲裁與調解法律制度,成熟的普通法體系,及大量具備相關體育專業知識的仲裁員和調解員。香港以其“一國兩制”的背景,定會成爲連接內地與國際體育市場的理想仲裁地。
我有幸以第15屆全運會深圳賽區律師志願服務團顧問,參與今屆全運會的盛事,並且親眼見證中國體育產業的蓬勃發展。我亦以大灣區律師的身份參與國內律所的圓桌論壇,就體育產業糾紛解決機制與內地及澳門律師分享經驗,為法律界拓展機遇,給力大灣區體育產業發展。
身為香港大律師公會體育法委員會一份子,我與一眾律師熱切期待由香港律政司主導的 “體育爭議解決先導計劃” 的出台。
先導計劃將透過合適的管理機構負責日常運作,並夥拍科技服務供應商推動法律科技的應用,推廣線上爭議解決模式,不但突破時間和地域掣肘,符合體育仲裁需要快速、高效的特點,也促進香港司法的普及性。
先導計劃在訂立一套模範體育爭議解決規則方面,可借鏡 "公平與良知原則(ex aequo et bono)" 進行裁決,不拘泥於特定國家的法律,務求更貼合體育行業的國際性和慣例。考慮到運動員的職業生涯短暫以及參賽機會寶貴,爭議解決必須快速進行,否則”遲來的正義非正義” (delayed justice is no justice)。過程中,新一屆的立法會或需要修訂《仲裁條例》,優化框架,以確保香港保持國際競爭力。在這方面,可借鑒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所定下的體育仲裁規則 (2023年版本),取長補短。
長遠而言,香港有需要設立〈體育法〉,更有系統地管理體育產業及規範運動員。〈體育法〉的內容可包括運動員合同與權利的保護,體育組織的管理規則、反興奮劑規定、檢查程序、商業贊助、賽事轉播權和體育營運活動等等。
我期待香港的法律界和新一屆立法會議員(如霍啟剛先生)繼續積極推動香港成爲國際體育仲裁中心,並與內地及國際體育法律機構開展交流與合作,這爲匯聚體育專業知識和案例奠定基礎。
與此同時,香港的文化體育及旅遊局未來可加強力度,透過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的統籌,加強與體育委員會、香港體育學院、體育總會、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及中國香港運動禁藥管制機構等,同心合力推動香港體育事業的發展。
習近平主席曾說過:體育強則中國強,國運興則體育興。我期待香港特區政府積極打造香港爲區域性的體育爭議解決中心。這既可發揮香港在法律服務和爭議解決領域的固有優勢,也是瞄準了體育産業快速發展所帶來的新機遇。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