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法律技術勝訴,公器私用事實不變】

· 高松傑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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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等法院今日(26日)裁定黎智英在「科技園欺詐案」上訴得直。判決一出,社會輿論隨即聚焦於案件的法律意涵。部分外媒及評論者認為案件涉及政治背景,甚至與新聞自由掛鉤。然而,若仔細閱讀判詞,便可理解今次上訴得直,完全屬於法律技術層面的問題,並未改變黎智英長期公器私用的事實。

案件背景

黎智英作為壹傳媒集團創辦人,與前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違反租契,容許「力高顧問公司」使用位於將軍澳工業邨的「蘋果大樓」,並未在公司大堂水牌顯示「力高」名稱,涉嫌隱瞞。案件涉及時間長達21年,由1998年至2020年。黎智英一方面透過蘋果印刷享受工業邨低廉租金及營運便利,另一方面又利用同一用地供「力高」處理私人事務。控方指其行為違反租契用途,令科技園未能行使租契下的權利,從而令相關公司獲益。

原審判決

2022年,黎智英與黃偉強被裁定欺詐罪成。黎智英被判監5年9個月,罰款200萬,並取消擔任公司管理層資格8年;黃偉強則被判監21個月,並已服刑完畢。原審法官形容案件為有計劃、有組織、歷時久遠的欺詐行為,並批評黎智英利用傳媒機構作「保護傘」,令科技園未能依法執行租契。黎智英其後提出上訴,挑戰定罪及刑期。

上訴裁決的法律意涵

高等法院上訴庭最終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原因並非否定其行為,而是租契條文存在不足,法律上出現疑點。根據「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法院必須撤銷定罪。換言之,法律裁定並不等於其行為正當,而是基於程序及證據標準的技術性結果。這正是司法制度的基本精神:法院必須依據法律,而非政治背景作出判決。這個判案非常荒唐,也反映出香港司法獨立的情況,呈現出有贏有輸、結果各異的特徵。

行為事實與法律結果的區分

雖然法律上得直,但並不代表黎智英的行為沒有問題。事實上,他長期將工業邨物業用於「力高顧問公司」,並隱瞞科技園公司,持續21年。這些行為屬於客觀事實,只是因租契條文不夠嚴謹,令他在法律上逃過定罪。換言之,法律裁定並不等於行為正當。

法治精神的體現

今次判決亦再次證明,《基本法》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任何人,不論政治理念或背景,都可以依法上訴。法院會根據法律,而非政治,作出裁決。這顯示香港司法制度的成熟與透明。即使是具爭議性的人物,亦能依法上訴並獲得裁決,正是法治精神的體現。此次上訴的判決結果,律政司仍有上訴機會,並表示會深入研究判決內容,以決定是否會提出上訴。

與其他案件的獨立性

需要指出的是,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下的「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已被判監20年。即使欺詐案上訴得直,他仍需服滿國安法案件的刑期。因此,欺詐案的結果並不影響其在國安法下的法律責任。

新聞自由與法律責任的區隔

最後必須澄清,新聞自由與法律責任應予以區分。此案屬於欺詐案,並非新聞自由案件。新聞自由並不等於可以違法,傳媒人雖享有第四權,但並不代表可以濫用公共資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正是法治精神的核心。將法律責任與新聞自由混淆,只會誤導社會。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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