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首宗「處理潛逃者資金」案 郭鳳儀父親涉偽造簽名判囚8個月】
【香港國安法首宗「處理潛逃者資金」案 郭鳳儀父親涉偽造簽名判囚8個月】

西九龍裁判法院今日(26日)就流亡海外國安通緝犯郭鳳儀父親所涉的處理潛逃者資金案件作出判刑。被告郭賢生(68歲,商人),因試圖取消女兒的保險單、更改內容並提取約8萬元結餘,早前被裁定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罪成。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考慮案情嚴重,涉不誠實行為及冒充簽名,將量刑起點定為9個月監禁,惟鑑於被告年事已高且無犯罪前科,酌情減刑後判處8個月即時入獄。
案情顯示,郭賢生於1991年為其三名子女向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購買升學保險。其中一份保單在郭鳳儀年滿18歲後自動轉為其親自持有,並由她作為保單持有人。2025年1月上旬,郭賢生聯絡保險經紀鄭蔚儀,表示郭鳳儀已不在香港,希望取消該保單。鄭蔚儀解釋,由於郭鳳儀為保單持有人,取消程序需由其本人簽署文件。
郭賢生其後聲稱已與女兒商議,並同意取消保單。他要求友邦將退款支票改以其本人名義發出,但遭拒絕,因為只有保單持有人才能處理。郭賢生表示會將文件帶給女兒簽署,並於翌月中提交已簽署的文件,包括郭鳳儀的身份證副本。控方指,郭賢生在2025年1月4日至2月27日期間,兩度處理相關文件,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潛逃者郭鳳儀的資金,即該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該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的資金。
裁判官鄭念慈在早前裁決時指出,沒有證據顯示郭鳳儀曾拒絕接受保單,且保險公司在她成年後一直以其名義寄送信件。被告必然知悉自己並非保單持有人,卻試圖處理潛逃者資金,行為涉及冒充簽名,屬不誠實。鄭官強調,涉案8萬元並非小數目,案件性質嚴重,需判處阻嚇性刑罰。
鄭官判刑時進一步指出,被告罪責嚴重,其行為令郭鳳儀在潛逃期間仍有機會動用相關資金,增加她拒絕回港的機會,從而難以達致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的目的。 雖然被告未有直接危害國安,郭鳳儀對保單未多理會,返回機會微,但控罪目的在於防止任何人處理潛逃者資產,以懲治潛逃者、令其無法動用資源。
郭鳳儀因涉嫌違反國安法而逃亡美國,目前被香港國安處懸紅通緝。被告郭賢生在判刑後未有即時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