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善後收購:以「你情我願」為主、必要時按基本法原則啟動立法安排】
【宏福苑善後收購:以「你情我願」為主、必要時按基本法原則啟動立法安排】

大埔宏福苑火災發生至今已逾半年,受災居民安置、社區安全及重建安排,一直牽動社會關注。政府近日公布長遠居住方案,並就宏志閣業主提出具體收購安排,整項涉及公帑約68億元(連同宏志閣合共約78億元)的收購工作,已步入關鍵落實階段。財政司副司長黃偉綸早前亦表明,現階段以「你情我願」推動收購,但不排除日後透過專項立法收回餘下業權,以完成整體善後。
「你情我願」合約化收購:現行方案具足夠吸引力
要衡量現時的收購安排,首先必須明白,現階段政府推動的收購,本質上是「你情我願」的私人市場買賣。用一般人容易明白的說法,這屬於「合約化」的交易,雙方在自願原則下簽訂合約,根本不需要、亦未走到特別為此立法的階段。
在此市場機制下,政府提出的收購價——未補地價每平方呎8,000元、已補地價每平方呎10,500元——並非以災後殘值計算,而是高於專業測量師學會估算的「災前」正常市場水平(約每平方呎6,000元及8,000元),實際溢價約三成。這類優厚安排,性質上更接近恩恤性補償,用以回應特殊災難帶來的社會成本與人道需要,對業主而言在經濟回報上具相當吸引力。
若將來政府真的需要走到專項立法去收回餘下所有業權的那一步,政府現時所累積持有的業權份數越多,對於落實後續的立法和社區重建工作,在法理及操作層面上都會有極大幫助。
專項立法:因應特殊災後需要的審慎做法
有人會問:為何不直接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或《強制售賣條例》(俗稱「強拍條例」)處理?因宏福苑事件具高度特殊性:政府推動收購的目的,並非一般土地發展、商業重建或市場整合,而是處理突發災難後的大規模安置、風險管理及社區公共安全問題。
因此,政府採取「先以自願收購(合約化)為主、必要時再以立法處理餘下業權」的策略,屬較審慎的法治做法:一方面尊重業主自主決定,另一方面為公共利益的最終落實保留制度工具,避免因極少數拖延而令整體善後停滯。
若需專項立法:須符合《基本法》產權與賠償保障
假若自願收購未能取得百分之百業權,政府最終需要落實專項立法,這在香港的法律框架下是否有法可依?
答案是肯定的,但立法過程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律與程序把關。首先,若要立法,政府必須向社會提出詳細的立法理據,並與立法會進行充分商討。在此過程中,有一個至關重要的核心原則:任何立法、任何新法律,都必須完全符合《基本法》第6條和第105條的規定。
簡單來說,當中有兩大根本原則必須遵循:
1. 必須依法保障私有產權:私有財產權受法律保障,不能無理剝奪;
2. 收回財產必須給予賠償:若因公眾利益需要收回私人財產,政府必須給予合理賠償。
這兩個涉及產權保護與賠償的法律要求,必須且只能在立法階段,透過具體的法條細節去妥善處理和解決。
以法治思維推進善後,讓社區早日回復正軌
宏福苑業權收購牽涉公帑運用、私有產權保障與公共安全的多重交織,必須在法律框架下穩妥推進。現行「你情我願」方案,在合約條款及補償水平上,均可見政府以最大誠意處理特殊事故。
業主宜理性審視方案背後的法理與現實利益:在現階段把握合約安排,既有助保障自身權益,亦能促使社區管理與重建盡快重回正軌,令整體公共利益得以落實。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