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刑4年8月竟連續懷孕4次獲監外執行?!社會質疑規避刑罰 】

記者:Kaitlyn Lau

· 港聞
Section image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1月5日公示公告顯示,一名1990年出生女子李某2019年因犯罪被判刑四年八個月,之後四年內四次懷孕被予以監外執行。公告稱,李某多次在收監前提出懷孕申請,經診斷確認為懷孕婦女,法院擬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公示期2025年11月10日至14日。此事在網上引發討論,部分網友質疑是否涉嫌規避刑罰。律師趙良善表示,孕婦監外執行源自《刑事訴訟法》第265條,體現人道主義與司法文明,但若存在惡意規避,可依法收監或暫停刑期計算。

公告顯示,李某2019年12月3日被渝北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並罰金一萬五千元。2020年12月10日因懷孕獲暫予監外執行,2021年12月10日情形消失後被決定收監。2022年9月21日再次懷孕獲監外執行,2024年2月20日被收監,2024年6月24日又懷孕獲監外執行,2025年7月21日被收監。2025年8月20日李某提出懷孕申請,經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組織診斷確認懷孕,渝北區人民檢察院建議監外執行,法院擬決定暫予監外執行並公示。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趙良善介紹,《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懷孕或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滿應收監。交付執行前由法院決定,執行中由監獄或看守所報批,社區矯正機構執行,檢察院監督,監外執行期間計入刑期。

趙良善指出,監外執行意義在於保障胎兒與嬰兒權益,避免監禁不利母嬰健康,體現人道主義;平衡懲罰與保障,符合國際保護原則;降低監管難度與醫療成本,提高執行效率。

趙良善解釋,多次懷孕「逃避嫌疑」判斷包括連續「卡點」懷孕、無實際撫養意願、虛構生育事實等,可認定惡意規避。中級人民法院組織診斷防虛假證明,情形消失立即收監,發現惡意可依法收監或暫停刑期計算。需核查撫養事實、戶籍信息、生育真實性,打擊「代孕」「送養後再孕」等行為。

司法案例中,山西晉城陳紅詐騙獲刑5年,4年連生3子未實際撫養,經檢察監督收監;四川開江郎某販毒獲刑,兩次懷孕規避收監,檢察監督後收監。

web page coun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