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議會》與《建國聯》被禁 禁令背後的理據與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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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已於今日(2日),正式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024年第6號) (《國安條例》)第60(1)條所賦予的權力,並在憲報刊登命令,禁止「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運作或繼續運作,即時生效。有關詳情已載於2025年第174號號外公告。筆者認為這是維護國家安全重要及必要的一步,同時亦正好說明特區政府打擊反中亂港勢力的決心。

在程序上,保安局早前已根據第60(4)條,分別向兩個組織發出書面通知,讓其在命令發出前提交申述。結果是「香港議會」在期限前提交了申述,而「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則未有提交。保安局局長在小心考慮所有相關資料,包括「香港議會」的申述後,合理地相信禁止兩個組織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因此正式刊憲命令。

這一決定本身值得支持,政府並非憑空作出行政命令,而是依據明確的法律條文,並在程序上給予相關組織陳述意見的機會。這顯示出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的過程中,仍然強調法治框架,而不是單純的政治口號。從保障社會安全的角度看,這些組織的宗旨涉及分裂國家、顛覆政權,若任其活動,將對社會穩定構成嚴重威脅。禁令的頒布,既是法律的必然選擇,也是維護公共秩序的必要措施。

筆者必須指出,「香港議會」及「建國聯」這兩個組織曾提出制定「香港憲法」,直接否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所確立的憲制秩序。他們鼓吹「港人自決」甚至「港獨」,與國家安全的底線背道而馳。部分成員流亡海外,繼續在網絡散播分裂言論,顯示其行為並非單純的言論自由,而是有組織、有目的的政治煽動。這些行為挑戰憲制秩序,最終必然導致被取締,自招滅亡。

從法律理據來看,《國安條例》第60條明文規定,若任何組織的目的或行為危害國家安全,保安局局長可禁止其運作。這一條文的設計,正是為了防止有組織地挑戰憲制秩序。國家安全屬於憲制性利益,凌駕於一般自由之上。雖然禁止組織是一項嚴厲措施,但由於其宗旨涉及分裂國家,危害程度極高,因此禁令屬於合理及必要。若與其他地方相比,香港的做法亦屬國際慣例。例如英國的《反恐怖主義法》、美國的「外國恐怖組織名單」制度,均有類似的法律工具,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活動。更重要的是,法律要求先發出通知並給予申述期,確保組織有機會陳述意見,避免行政濫權。這一程序保障,體現了比例原則與正當程序的精神。

至於「協助受禁組織」的法律後果,《國安條例》第62至65條有明確規定。凡以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身份行事,或自稱或聲稱是受禁組織成員;代受禁組織進行任何活動;參與受禁組織的集會;煽惑他人成為受禁組織成員;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或為其牟取會費或援助等,均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十四年。這樣的刑罰設計,目的在於產生強大的阻嚇力,避免社會有人心存僥倖。市民必須明白,法律的界線十分清晰,一旦涉及受禁組織,便不再是輕微罪行,而是嚴重的刑事責任。

作為法律界人士,筆者想在此提醒市民切勿以身試法。危害國家安全是非常嚴重的罪行,相關行為或活動可能造成極為嚴重的後果。警方已表明會對相關犯罪行為嚴正執法,呼籲社會大眾不要參與受禁組織的任何活動或與其有任何瓜葛,必須與受禁組織劃清界線。市民應保持警覺,避免因一時衝動或誤判而觸犯法律。

總結而言,「香港議會」及「建國聯」被正式列為受禁組織,標誌着香港在《國安條例》下邁出重要一步。作為法律界人士,筆者認為這是維護憲制秩序及社會穩定的必然選擇,市民必須清楚理解相關法律後果,避免以身試法,方能在法治框架下保障自身安全與自由。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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