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煽動顛覆案判刑 | 李卓人囚7年 鄒幸彤囚7年3個月 支聯會罰款150萬元】

· 港聞
Section image

支聯會及其三名前常委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今日(9月11日)頒下判刑理由書。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及黎婉姫一致裁定案件屬「情節嚴重」級別,判處李卓人監禁7年、何俊仁監禁5年2個月、鄒幸彤監禁7年3個月;支聯會則被判罰款150萬港元,須於三個月內繳清。

國安法實施後仍一意孤行 法庭裁定屬「情節嚴重」

案中四名被告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及二十三條。何俊仁於開審首天認罪,其餘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

法庭在判詞中重申,《國安法》不具追溯效力,被告並非因其政治思想或《國安法》實施前的言行受審,定罪純粹是因為他們在控罪期間觸犯了法律不容許的行為。證據顯示,支聯會長期堅持及宣揚包括「結束一黨專政」在內的五大行動綱領,並透過六四晚會、長跑、年宵攤位、遊行集會、講座展覽、街站、網站及社交媒體,以及實體和網上「六四紀念館」等渠道,廣泛散播相關主張;即使2020年7月《國安法》生效後,支聯會成員仍在不同場合持續鼓吹有關主張。

法庭指出,雖然本案不涉及暴力,被告亦未有提出具體的執行方法或時間表,但綜合六項因素,案件仍屬「情節嚴重」,依法須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 案發時社會氛圍動盪不安;

2. 犯罪活動持續長達14個月;

3. 被告利用各類活動及多個社交平台犯案;

4. 被告在本港具相當的動員力和影響力;

5. 活動屬全港性,接觸面廣,影響不同年齡層人士;

6. 被告在相信其主張可能違反《憲法》及《國安法》的情況下仍一意孤行,屬有預謀之舉。

三人罪責相同 量刑起點7年6個月

法庭認為,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在控罪期間同為支聯會常委及主要行事者,罪責基本相同,故以7年6個月監禁作為各人的量刑起點。

何俊仁因在交付程序及排期後才認罪,獲扣減22個月。法庭指其病情已穩定,健康狀況不足以構成減刑理由,並相信懲教署會提供適切治療及照顧。李卓人及何俊仁因曾擔任長達21年的公職,各獲酌情扣減3個月。此外,鑑於辯方同意大量控方案情、節省審訊時間和公帑,加上審訊日期因無法預計的原因一再延後,法庭再酌情給予三人各3個月的扣減。

支聯會罰款須具阻嚇力

至於支聯會作為法人團體不能被判監,法庭引用《國安法》第三十一條,指違反該法的組織應被處以刑事罰款。法庭強調,顧及《國安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立法目的,即使支聯會未必具備足夠的支付能力,罰款仍須足以反映罪行的客觀嚴重性並具備必要的阻嚇力。經考慮支聯會在控罪期間的活動規模、知名度、動員力及其言論在本港的影響力後,法庭裁定150萬元罰款屬合適水平。

今次判決再次彰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決心,向社會清晰傳達訊息:任何組織或個人,無論以何種形式或名義,一旦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的法律紅線,必將依法受到懲處。

web page coun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