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駕案被政治化 誰在抹黑香港司法?】
【危駕案被政治化 誰在抹黑香港司法?】

近日,一宗交通意外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涉事者是一名警務督察,持「P牌」駕駛期間誤判燈號,導致交通事故發生。事件本身令人惋惜,無論對受影響市民、被告本人,以至整個社會,都是一次沉重的教訓。
案件經審訊後,被告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法官黃國輝在判刑時強調案件性質嚴重,原則上「監禁無可避免」,但在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後,認為被告具極大悔意,最終判處法定最高時數的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兩年及須自費參與駕駛改進課程。這是一個經過審慎考量的判刑,既反映法律的嚴肅性,也體現司法制度的人性化。筆者認為,被告在定罪前已還押達35日,期間身心承受壓力,亦已深切反省,某程度上已構成實質教訓。雖然法庭未有將該段羈押時間納入量刑考慮,但從人性角度而言,這段經歷不應被忽視。
然而,部分媒體及海外反中分子卻刻意將事件政治化,抹黑警隊與司法制度,令人憂慮。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的助理徐信成在社交平台上發文,揶揄「加入警隊可獲司法優惠」,暗示法庭因被告是警察而輕判。前《蘋果日報》專欄作家馮睎乾亦在《棱角》發文,批評法官判刑「過輕」,並指警隊容許有案底者繼續任職。更甚者,通緝犯鍾劍華在《追新聞》發表文章,形容警隊為「當下香港最有權勢的類幫會組織」,指控法庭對警員「網開一面」,甚至將警察描繪抺黑成打壓人權的工具。
這些言論不但毫無法律根據,更是赤裸裸的政治操弄。他們的共同特徵是身處海外、長期抹黑香港,對本地司法制度毫無尊重。他們所謂的「批判」,其實只是為反而反,失去理性與公允。尤其是鍾劍華,身為涉嫌煽動分裂國家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通緝犯,所涉罪行遠比一宗交通意外嚴重得多,卻仍在海外指手畫腳、批評香港司法,真是諷刺。
根據法庭判詞,被告雖然定罪,但在審訊中對證據並無爭議,且表現出極大悔意。他曾獲警隊嘉許40次,工作表現優異。法官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後,認為被告具悔意,適合以社會服務令代替監禁,並判處法定最高時數240小時。這種判刑方式並非罕見,亦非特權。根據香港《刑事罪行條例》,法庭可因被告悔意、背景、案情輕重等因素酌情判刑。而社會服務令則要求罪犯進行指定時數的無薪工作,以彌補其犯罪的過錯。事實上,過往亦有人因危駕致傷而獲判社會服務令,並非警察獨享「優惠」。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海外批評者看似為受害人發聲,實則虛偽,選擇性失明。筆者以幾宗外國案例作對比,令大家一目了然:2015年,美國史丹福大學游泳健將 Brock Turner 性侵醉酒女子,雖被定罪,卻僅判囚6個月並獲緩刑,法官理由是「不想摧毀其前途」;2014年,美國得州富二代 Ethan Couch 酒駕撞死4人,竟以「富流感」為由獲判緩刑;而英國近月一宗垃圾車撞死11歲港童的案件,肇事司機僅被判133小時社會服務令及停牌一年。這些案件比香港督察案更為嚴重,卻獲更輕判刑。為何馮睎乾、鍾劍華等人對此隻字不提?他們口口聲聲捍衛人權與法治,卻對西方司法不公視而不見,反而對香港法庭作出無理攻擊,實在令人質疑其動機。
香港的司法制度建立在證據、法律與程序之上,法官判刑需考慮多方面因素,並非受政治左右。將個別案件政治化,不但損害法庭公信力,更破壞社會對法治的信任。警隊作為維持社會秩序的重要力量,理應獲得尊重與支持。若有個別警員犯錯,應依法處理;但不應因其身份而被政治化,更不應將整個警隊妖魔化。這種「集體懲罰」式的批評,只會令社會撕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警員犯法,應依法處理;法庭判刑,應依法裁決。將交通意外案件政治化,抹黑警隊與司法制度,只會暴露批評者的偏見與虛偽。香港社會需要的是理性、公正與法治,而非政治操弄與惡意攻擊。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