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下令斬首伊朗高層元首的個人刑事責任】

· 龔靜儀大律師專欄,伊美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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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以對伊朗的的侵略已經一星期,戰火亦蔓延至中東其他國家。挑起是次戰火的美國總統特朗普無視己方的傷亡及處於劣勢,且大言不慚地於星期五(6日)在社交平台發文,表明除非伊朗無條件投降,否則不會與伊朗達成協議。

在伊朗的立場,積累已久國仇家恨,包括了新仇舊恨,當然必定要與入侵者算清楚;且客觀而言,美國正處於下風,伊朗又焉有無條件投降之理?對此,老狐狸特朗普又焉會不明白?但特朗普面對這舖「豪賭」並不如之前所料,可以用快刀斬亂麻的方式成功於伊朗扶植一個親美政權。在面對彈盡之際,特朗普毅然高姿態地要求伊朗無條件投降,一方面當然是基於其與生俱來的狂妄自大性格,另一方面是企圖以出口術的方式,轉移國內不滿其挑起戰火的聲音,令起碼部分選民會相信是次戰爭仍是處於美國可控的範圍內,而減低國內反戰的聲音,令特朗普可以在最少後顧之憂下繼續是場「豪賭」。當然,選民中那些眼睛比較雪亮的,絕不會輕易被蒙騙;而特朗普是次所下的注,並不是他個人的財富,而是美國人民長期繳付、用作購買軍備的稅款外,更加上了無數美軍及老百姓的性命;美國侵略伊朗而引致的一切損失,最終埋單的只會是美國民眾,而非特朗普本人。

普在發文中也表示,在選出一名偉大和可以接受的伊朗領導人之後,美國會與盟友致力令伊朗擺脫毀滅的邊緣,令當地經濟比以往更強大,形容伊朗將會擁有美好的未來,要讓伊朗再次偉大。強行迫使伊朗選出一名其可接受的領導人之行徑,無疑是藉扶植一個新的親美政權,藉此去將伊朗全面控制;在法理上,不管是根據任何法系的法律,這也必定是不折不扣的危害他國的國家安全之犯罪㣔為。特朗普的狼子野心,及為求達到政治目的而不擇手段,甚至不惜違法,充分反映其視法律及國際秩序如無物,也令舉世意會到一向標榜所謂的「民主」、「人權」、「自由」的美國採用那套所謂的「民主選擇制度」所產生的總統竟然是個如此劣等的貨色。往後的日子,國際社會絕不會再有任何推祟美式民主或美國選舉制度。

理入侵伊朗,是次衝突也並非由伊朗所燃點,伊朗要捍衛國家尊嚴與主權,正是可以理解,最重要伊朗的自衞是依法而行。在事件中,美以斬首了伊朗大批高層元首,如此行徑實在嚴重地違反多項國際法核心原則。首先,是違反《聯合國憲章》禁止使用武力原則;根據《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款,各國不得在國際關系中使用威脅或武力侵害他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美國未經聯合國安理會授權,單方面對伊朗境內目標實施軍事打擊,直接侵犯伊朗主權,正違反了以上核心原則。

其次家元首作為國家主權的象征,享有絕對的人身不可侵犯權與刑事豁免權。根據《國際習慣法》及《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等,任何國家均不得對他國在任國家元首實施逮捕、拘留、傷害或暗殺,美國將伊朗國家元首列為軍事打擊目標,正是對此國際法底線的嚴重踐踏兼違反。

此外,1949年《日內瓦公約》及其1977年附加議定書,及《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故意攻擊受國際法特殊保護的人員(包括國家元首),或以謀殺、消滅為目的針對平民或非戰鬥人員實施定點清除,均構成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策劃、命令或執行此類「斬首」行動的個人,需承擔個人刑事責任。從各種跡象顯示,在法理上,特朗普極有機會就是策劃命令是次「斬首」行動的人,及因而需在其卸任美國總統後為此承擔個人刑事責任。

然而,至未有明確案例顯示個人因策劃下令斬首外國元首而被追究個人刑事責任;由於國際刑事司法機制的復雜性,再加上政治因素的影響,目前尚未有針對此類行為的個人刑事責任追究案例,而實際的責任追究仍面臨多方面的法律和政治障礙。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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