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檢視香港流浪狗政策與修例方向】
【全面檢視香港流浪狗政策與修例方向】

首先必須讚賞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在近期發生多宗嚴重的流浪狗襲擊意外後,反應迅速,隨即展開為期四個月的特別行動,優先前往高風險黑點捕捉流浪狗。此舉確實有助即時平息居民的恐懼,讓大家定驚,亦彰顯了政府保障市民安全的決心,絕對有其必要性。
然而,若要真正及長遠地解決新界的流浪狗問題,單靠這四個月是不足夠的。這種「清零式捕捉」只屬治標不治本。新界的棕地和車場內狗隻繁殖速度極快,若不截斷源頭,捉完一批後,很快便會有另一批野狗進入佔領地盤。
此外,署方稱捕捉到狗隻後會掃描晶片追究主人,聽落十分理想,但現實是,新界惹事的流浪狗或工場狗,絕大部分從來沒有植入晶片!沒有晶片即無法追究,根本尋獲不到源頭場主。
再者,署方表明被捕獲的狗隻不會放回社區。這個決定實際上將極大的負擔轉嫁給民間。現時各動物收容所早已飽和,而這批在野外長大、未受過訓練的大型唐狗,根本難以獲人領養。若最終無人領養,這批狗的下場極大可能是被人道毀滅。其實,政府是否能提供一些過渡性土地暫作收容所?因為只要做好絕育行動、從源頭減少流浪狗,收容所的空間需求便會日漸減少。
同時,我極力支持並強烈要求政府盡快修例,將「棄養」的罰則與「殘酷對待動物」看齊。棄養實等同虐待,將狗隻遺棄在荒山野嶺,無瓦遮頭且缺乏食物,隨時會活生生餓死。大家可以參考鄰近地區,例如台灣,棄養的最高刑罰可高達二百萬新台幣(折合約五十萬港元)。反觀香港,現時棄養最高只罰款一萬港元,兩者相差懸殊,實在有極大的提升空間。罰則必須大幅加重,方能具備真正的阻嚇力!
此外,法例必須硬性規定,若狗隻走失,主人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報案,切勿再讓無良狗主以「意外走失」為藉口來逃避刑責。
總括而言,期望政府切勿以為四個月的行動已解決問題。必須停止這種「頭痛醫頭」的做法,盡快將「動物安置」納入新界發展的標準程序中,並修例保障義工協助絕育不會惹上官非。唯有嚴格執法配合官民合作,方能真正化解此流浪狗危機。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