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必須百分百反映案件之嚴重性】
【判刑必須百分百反映案件之嚴重性】

2020年初,香港發生了一連串爆炸事件,震驚各界。爆炸地點包括明愛醫院急症室、深圳灣口岸,以及羅湖港鐵車廂;這些地點均屬人流密集、公共設施,若犯案者真的成功引爆所有爆炸裝置,後果將不堪設想。同類爆炸案件絕對是對香港法治、公共安全及社會穩定的公然挑戰,其性質極為邪惡,絕不能輕視。
香港法庭尚在審理階段的這類案件,涉及八名被告,背景涵蓋程式工程師、入境處登記主任、大學生等等,他們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名。根據控方呈堂證據,包括閉路電視片段、通訊紀錄、化學品分析報告、炸彈製作工具及現場照片,如當天爆炸計劃成功,肯定涉及無數生命之非死則傷。
「口岸爆炸案」涉及的炸彈包括了在港鐵車廂放置的炸彈。控方案情指在2020年,羅湖港鐵車廂內被發現一個裝有爆炸品的袋子,港鐵職員將其移至月台站長室外等候警方到場,期間炸彈突然爆炸。控方在庭上表示,若炸彈在車廂密閉空間內爆炸,極可能導致人命傷亡;事件絕非虛驚一場,而是一次真正的恐怖行動,其危險性與破壞力不容低估。
另一宗爆炸事件發生於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同樣是在2020年,一名警署警長在明愛醫院急症室候診期間聽到爆炸聲,廁格底部冒出白煙與火光,現場發現炸碎玻璃樽與燃燒痕跡。醫院作為救人之地,竟成為爆炸目標,這種行為不但冷血,更是對整個公共醫療系統的挑釁。
控方也強調犯案者是經過周詳思索去實踐邪惡計劃,有關證據包括首三名被告何卓為、李嘉濱與吳子樂在案發前被拍攝到多次進出涉案單位,並運送鍋具與化學品;而李嘉濱更被拍到事前到訪明愛醫院,負責放置炸彈,控方也指他購買玻璃樽、煎鍋與硝酸鉀;至於何卓為,控方案情則謂在爆炸前於Telegram群組講出「煙彈,明天放」。明顯地,如果法庭接纳以上控方的說法,便有機會裁定這些行為並非偶然,而是有計劃、有分工的恐怖行動。
《反恐條例》之所以存在,是為了應對這類極端暴力行為。炸彈製作與引爆不僅危害人命,更破壞社會秩序與市民安全。 舉例來說,炸彈裝置具備遙控引爆功能,使用Telegram機器人程式操控,技術層面複雜,均足以顯示涉案者具備高度預謀與執行能力,及並非一時衝動,而是有組織、有意圖的恐怖行動。
在這類嚴重案件中的年輕被告,往往是最令社會各界人士痛心疾首的! 那些仍然在求學階段的被告,原本有機會在社會中發展事業、貢獻力量、有美好的前途及將來,卻由於受黑暴思潮煽動,誤信暴力能改變現實,最終走上不歸路。黑暴文化以「抗爭」為名,實則鼓吹仇警、仇中、破壞法治,令不少青年人誤以為違法是正義,暴力是手段。這種思想毒害深遠,破壞的不只是法律秩序,更是年輕一代的價值觀與人生方向,最後步上所謂「違法達義」的不歸來。
在法律層面,《反恐條例》也訂明,若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嚴重傷害,並在訂明標的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在這類案件中對罪名成立的被告依法重判,絕對是合情合理,並屬維護法治與社會安全的必要行動。
有人或會質疑,是否應給予年輕人改過機會?儘管悔意與改過在性質輕微的罪行中的量刑是重要考慮因素。不過,在性質嚴重的罪行中,由於犯罪行為已構成嚴重程度的危害社會,故法庭必須對其予以重判,否則便會令刑罰失去足夠的阻嚇力,及因而未能達到杜絕同類嚴重罪行之目的。
香港是法治社會,任何人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爆炸案這類嚴重罪行不但危害人命,傷及無辜,更會增加市民在公共空間的恐懼。若任由黑暴思潮蔓延,社會將陷入恐懼與混亂。警方與律政司果斷執法,依法檢控,是對市民安全的堅定守護。
總結而言,「口岸爆炸案」是一宗極具警示性的案件,揭示黑暴思潮如何滲透社會、荼毒青年。社會各界應引以為鑑,加強法治教育,提升青少年對法律與社會責任的認識,杜絕暴力文化。守護香港,維護法治,是我們每一位法律人與市民的共同責任。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