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海龍事件,是否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尚海龍事件,是否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據《明報》報導,該報早前翻查公司註冊處文件,發現註冊為擔保有限公司的「香港高才通人才服務協會」(下稱「高才通協會」),自2023年7月至2024年12月一直以中信大廈1315室作為公司註冊地址,即立法會向尚海龍提供的議員辦公室;公司財務報告顯示1315室是協會「主要營業地點」(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尚海龍的社交媒體2024年11月發布多則帖文,提及不同人到訪高才通人才服務協會,相片背景均為其位於中信大廈的議員辦公室。尚海龍昨發聲明,對事件引起公眾疑慮和不安致歉,承認做法沒有妥善區分議員身分與協會事務,「事出疏忽,並無私利」。他對於事件或引起公眾誤解深表遺憾,日後將小心嚴守議會規定,避免類似情况再發生。他在聲明形容自己是「擔任公職『初哥』,管理疏忽且不熟悉相關操作」,為求方便溝通和籌備才使用立法會議辦作公司註冊。他重申2023年11月聘請秘書公司後已更改公司地址,惟因為助理離職「出現交接上的疏漏」,導致未向公司註冊處申請,承認跟進監管不足,應負上責任。他稱其議員助理是以兼職身分協助協會工作,薪酬由協會負責,不涉公帑。
筆者也曾協助註冊有限擔保公司(limited by guarantee),那便是1994年時籌組民主黨。筆者相信立法會內現時各大政黨也是以此方式組成。這是因為香港沒有政黨法。看完上述報導,筆者不禁要問:立法會內各大政黨會以其麾下立法會議員辦事處作其政黨的公司註冊地址嗎?
尚議員說此事「純屬疏忽,並無私利」,公眾會否信納?從金錢上看,由於高才通協會不謀利,當然不涉私利。但一個議員的業績算不算議員的私利?筆者也曾當過區議員,也會成立衛星組織,但這些組織不能涉及公帑,更不能以議員辦事處作為衛星組織的活動拍照場所。據《明報》報導,尚議員在上述期間,有用其議辦作為高才通協會活動場所,且拍照並公開發佈,且背景有高才通協會名字及標徽。這是議員業績一部份,這算不算私利?
筆者又想到2022年時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前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使用將軍澳工業邨壹傳媒大樓經營力高顧問公司,隱瞞違反租契條款,二人在2022年12月10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刑。法官陳廣池批評二人濫用政府所批出的廉租土地,使承租人「自肥」,判黎智英監禁 5年9個月。至於黃偉強,陳官考慮他聽命於黎、沒獲得個人利益,判監21個月。 注意:黃偉強無個人利益,法官也判21 個月。黎智英的工業村用地是公共資源,或曰廣義的公帑;議員辦事處是不是也是公共資源?
至於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筆者不是法律界人士,不敢妄議。根據AI提供的資訊,指公職人員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故意作出失當或不恰當的行為,如故意疏忽職守、濫用公職權力或不履行職務,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釋或理由。同時,鑒於該公職和擔任公職者的職責範圍、有關公職和任職者的服務宗旨的重要性,以及偏離職責的性質和程度,有關的失當行為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尚議員指事件主要是因為議員助理作出此安排,但權力可以分割,責任不可以分割。美國前總統杜魯門有句名言:The buck stops here! 有人譯作:此時此地,責任無貸。
據網上報導,尚議員身兼兩家大型企業顧問,且是「港漂」中的學霸及商業精英,雖說他當時是初涉政壇,但什麼是公帑?什麼是立法會以外的組織;尚議員是懂分的。他自己便說「其議員助理是以兼職身分協助協會工作,薪酬由協會負責,不涉公帑。」為何發工資時懂分開,在向公司註冊處作正式申報時,卻不懂分開?在拍公開照片時,又不懂分開?根據《明報》發表的照片,背景有高才通協會名字及標徽,這個辦公室究竟是用公帑支持的議辦?抑或是擔保有限公司高才通協會的辦公室?
筆者和尚海龍議員算是有點頭之交;筆者真誠地希望尚議員能安然度過此次風波。但作為時事評論員,筆者秉持「對事不對人」;只能秉筆直書,點出公眾對此事感到疑惑之處。適逢立法會選舉年,這類新聞或許會陸逐有來;但這便是擁有公職光環的代價。在香港出任公職,由第一天開始便必須小心翼翼,公眾以至執法機關不一定信服「初哥」這個理由﹗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