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案罪成彰顯法治 言論自由絕非違法護身符】
【「支聯會」案罪成彰顯法治 言論自由絕非違法護身符】

「支聯會」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案今日(8月21日)終於頒下裁決,裁定「支聯會」、李卓人、鄒幸彤罪名成立,連同開審首日已認罪的何俊仁,四名被告全數罪成。隨著裁決頒布,案件終於水落石出,公義得以彰顯,更證明任何人、任何組織,均不可假借「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人權」之名,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憲制秩序的違法行為。特區政府依法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完全合情、合理、合法,亦是維護香港長治久安的必然要素。
事實上,「支聯會」多年來透過集會、刊物、所謂「紀念館」以至教材,不斷向香港社會、尤其向年輕一代灌輸一套敵我敘事,把中國共產黨與中央政府徹底敵視化。這並非單純挑起他人情緒,而是有意圖的煽動,猶如溫水煮蛙,在大眾心中一點一點種下仇恨與敵視,其破壞力比一場騷亂更深遠。須知權利與自由從來不是絕對的,煽動與顛覆並不以肢體暴力為必要條件,沒有動武並不等於行為就獲法律許可。法官陳仲衡亦明言,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下的「其他非法手段」包括非武力手段。「支聯會」在集會中不止挑動情緒,更是意圖煽動,且相信他人會從事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早已超越人權法律所容許的界線。
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三人一直對中共及中央政府懷有敵意,堅持抗爭、絕不妥協。即使在《國安法》實施後,他們均明白該綱領抵觸《憲法》,卻「拒絕臨崖勒馬,一意孤行地將『支聯會』的抗爭立場堅守到底」。他們不單把自己「豁出去」,更鼓勵其他人效法,即使預期對方的行為會觸犯《國安法》、面對長期監禁風險,也毫不理會。因此,法庭按「歸責原則」,認定三人是「支聯會」的「主導意志」,把其違法意圖歸責於該組織,亦證明他們的行為及言論已不是「講幾句話」而已,而是有組織、有部署、有對象的煽動行為。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見記者時亦指出,「支聯會」經年累月在香港社會播下仇恨中國共產黨和中央政府的種子,是不爭的事實,並歸納出「支聯會」有三大慣用手法:其一,以「人權」、「自由」作擋箭牌,把違法行為包裝成普世價值;其二,勾結外國或外部政治勢力,借外力施壓、抹黑國家;其三,不斷在活動中加入新元素、新議題,刻意激發參與人數、抬高大眾情緒。
說到「外部勢力」,「支聯會」多年來都被質疑為「外國代理人」。「支聯會」多年接受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NED)相關網絡的資助與扶持;李卓人在《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翌日,即以視像形式參與美國國會聽證會,公開要求美國干預香港事務、制裁香港,其後美方簽署所謂「香港自治法」,時序之緊密絕非巧合;何俊仁是長期依靠NED資助運作、與「台獨」及海外反華分子關係密切的華人民主書院創會董事;鄒幸彤則曾出任與NED關係密切的組織要職,並出席受NED資助的反華組織活動、與達賴喇嘛會面。
「支聯會」不止與外國勢力關係密切,其惡行亦不勝枚舉,包括當年「支聯會」拒交資料,鄒幸彤還以「不欲開壞先例」為由抹黑執法部門「濫權」。市民走在街上,警方查核身份證都有配合的義務;一個涉嫌收取外國資助、財政透明度極低的政治組織,單看以數百萬元購入商業單位而年度收入更低的帳目混亂疑點,竟自命可以凌駕法律、自選是否守法,這正是要靠今日的裁決來糾正的錯誤示範。
歸根究柢,這宗案件的深層意義在於「正本清源」。《憲法》是《基本法》的立法依據及效力來源,沒有《憲法》這個「根」和「源」,就沒有《基本法》、沒有香港特區。「支聯會」長期將以西方制度獨尊為前提的政治主張,否定中國自身憲制秩序和發展道路,本身已充滿意識形態偏見;若再配合外部勢力抹黑國家、干預香港事務,便更具危險性。
香港經歷過黑暴和外部勢力干預的傷痛,社會早已明白國家安全不是抽象概念,而是市民安居樂業、經濟正常運作、法治得以維持的前提。沒有國家安全,就沒有「一國兩制」;沒有憲制秩序,就沒有香港的高度自治;沒有依法懲治危害國安行為,香港便可能再次陷入動盪。
正如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支聯會』長期以來蓄意在香港社會埋下仇恨中國共產黨和中央政府的種子,透過不同手段意圖激起市民對中國共產黨和中央政府的厭惡、憎恨等情緒,煽動群眾顛覆國家政權。各被告長期以來的行為危害國家安全,其陰謀昭然若揭,必須予以懲治。」
「支聯會」案各被告被裁定罪成,公義得以彰顯,亦讓公眾清楚知道,理性批評、學術討論、和平表達,一直受到法律保障;但當言行的目標是危害國家安全,特區政府和執法機關依法辦事,司法機關按事實和法律獨立審判,正是法治精神的體現。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堅定落實《香港國安法》,是對國家的責任,也是對香港市民、對香港未來最基本的保障。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