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科技園詐騙案上訴得直,但法律責任仍須釐清】

· 龔靜儀大律師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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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等法院今日(26日)宣佈,黎智英就「科技園詐騙案」的上訴得直。消息一出,社會隨即關注。然而必須強調的是,雖然上訴成功,但這並不等於黎智英完全清白,更不代表其過往多年的劣行可以被否定。事實上,黎智英多年來涉及多宗案件,其法律責任仍須被依法處理。

涉案背景與法律爭議

黎智英作為壹傳媒創辦人,曾因使用將軍澳工業邨地段作為壹傳媒總部而被控違反地契規定,並隱瞞香港科技園公司。原審認為此舉涉及詐騙,令壹傳媒獲得租金利益。然而高院裁定上訴得直,理由在於原審在證據處理上存在不足,未能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定罪標準。這反映出司法制度對證據要求的嚴謹性, 和香港上訴制度之完善,特別是確保了對原審判決不滿的一方,可以有渠道去提請上訴;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管,正是大公無私,絕不會官官相護。

助手離港的法律觀察

黎智英的助手 Mark Simon 在案件曝光後迅速離港。雖然此舉引起社會揣測,但法律上並不能單憑行為推斷罪責。司法制度要求以具體證據判斷,而非依靠推測。這正說明了法律裁決必須建立在客觀事實與證據之上,也充分反映了香港法治是如何完善。

上訴成功的法律意涵

今次高院裁定上訴得直,僅是基於法律技術層面,認為原審在證據處理上存在瑕疵。換言之,法律上「未有足夠證據」及「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並不等於黎智英的所作所為是正確的。社會必須清楚分辨:黎智英是次上訴成功僅屬技術性脫罪。

司法覆核與制度負擔

黎智英多次透過司法覆核及上訴途徑維護自身權利。雖然這是法律保障的一部分,但頻繁使用程序亦可能增加司法系統的壓力,消耗公共資源。法律制度的設計在於保障公平,但濫用程序可能導致「拖延正義」,這是制度必須面對的挑戰。不管怎樣,香港司法制度之全力捍衞程序公義,足以反映在黎智英個案中。

法治精神的體現

雖然案件引起爭議,但上訴得直同時顯示香港司法制度的法治精神。所有人,包括黎智英在內,都享有提出覆核和上訴的權利。這正是「有法必依」的體現,顯示香港並非人治,而是依法辦事。即使涉及政治敏感人物,法院仍必須依據法律作出裁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黎智英貴為富甲一方的傳媒大亨,在法庭不會由於其身份、地位被厚待,但也絲毫不會由於其惡貫滿盈而備受任何不平等對待,法院在審理其所有案件時,都只是會依法而行,不偏、不倚、不枉、不縱。

國安法案件的獨立性

必須指出,黎智英除了詐騙案之外,還因《香港國安法》下的「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被判監 20 年。即使科技園詐騙案最終因上訴得直而撤銷定罪,他仍需服滿國安法案件的刑期。換言之,詐騙案的結果並不影響其在國安法下的法律責任。

綜觀黎智英多年來的案件,無論是詐騙案、地契爭議,還是國安法下的罪行,其法律責任均須依法處理。今次上訴得直,只是法律程序上的技術結果,並不能掩蓋其在其他案件被依法定罪及判刑之事事。即使就其是次上訴成功脫罪的案件,歷史也自會有公道的評價。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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