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罪成|維護國家安全重要里程碑】

· 陳貴春大律師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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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裁决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及1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

歷時長達156天的審訊, 說明了以下幾點。

第一、沒有人會在法律之上。縱使是傳媒大亨、社會知名人士也需接受法律的約束。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法治精神在香港回歸前或回歸後一直沒有改變。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受〈基本法〉第25條的保障。

第二、黎智英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根據〈基本法〉第27條的規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但自由並不是絕對。傳媒有編輯的自由,同樣也需肩負社會責任。本案中,黎智英及其團隊假借「新聞自由」之名,行反中亂港之實,勾結外部勢力、資助反中亂港分子鼓吹「港獨」,顛覆國家政權,嚴重衝擊香港社會秩序,廣大市民的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第三、司法過程始終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要將黎智英入罪,控方必須將其面對的每條控罪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這是法治的嚴格要求,不受人治的主觀因素影響。本案中,每名控方證人均在公開庭上接受深入盤問,法庭裁定他們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案中的主要控方證人為六名從犯證人,當中四人(即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和周達權)於相關時間是《蘋果日報》的高層,他們分別供述黎智英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以至於當時負責《蘋果日報》社論及論壇版的主管楊清奇稱之為「鳥籠」自主,根本沒有新聞出版的自由。在156天的審訊期間,法院給予充足的時間給黎智英自辯。但黎智英的證供前後矛盾,回應法官的問題時避重就輕、閃爍其辭。法庭認為黎智英是一名不可靠、不誠實的證人。

第四、香港法治不容撼動。整個審訊過程依法公平公正公開進行。市民、記者、外國領事和職員都可以旁聽。他們都是公開審訊的證人,直觀香港法治精神的完美演繹。法庭沒有什麼需要隱瞞的地方。縱使反華政客不斷向法官施壓,恐嚇制裁,香港法官依然無謂無懼,不偏不倚,嚴格遵從司法獨立原則辦事。這是香港法治的可貴。

第五、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由黎智英利掌控的《蘋果日報》、《壹週刊》 及透過美國霍士新聞訪談及社交平台推文(Twitter/X)等媒體平台,打着「新聞自由」的旗號,充當反中亂港分子的喉舌,散播謠言,荼毒青年,煽動動和誤導青少年學生走上暴力犯罪之路,最終斷送前途,實屬可惜。年青人需要訓練獨立思考能力,明辨是非, 是未來教育的重中之重。

第六、維護國家主權及安全,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沒有國家安全,就沒自由與繁榮;沒有法治,社會秩序和人民生活便不受保障。唯有堅守法治,保障國家安全,才能為香港的經濟發展創造環境,人民才可安居樂業。今年九月,我曾應中國西南政法大學國家安全學院院長的邀請,在全球安全治理大講堂上,給當地大學的博士導師及博士生分享國家安全法律的看法及心得。與會者一致認同,恪守“一國”之本,才能充分發揮“兩制”之利,香港才能更好地在國家發展大局中把握機遇,再創輝煌。

香港現正處於由治而興的關鍵階段。現今得來不易的社會穩定局面,值得香港每一名市民的珍惜。香港法治的公正與威嚴,更值得香港每一名市民的尊重。

(文章是作者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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